國家賠償法從1995年實施到現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案件中決定賠償的金額500余萬元,至今仍有近200萬元尚未落實。這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賠償辦一份統計資料顯示的內容。
原因很多,但有一條已經明確,國家賠償法到了必須修改的時候了。
在2008年全國人大共安排審議20件法律草案中,就包括國家賠償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很多代表也就修改這部法律提出了議案。代表們認為,國家賠償法存在諸多問題和矛盾,直接影響了國家賠償工作的正常開展。
難以滿足社會需求
3月1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孫桂華等30名代表向大會提交了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頒布時備受矚目,實施中卻收效甚微。”孫桂華這樣評價國家賠償法,主要問題是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老百姓往往很難進入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
陜西省高級法院院長安東代表領銜30名代表提出了盡快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他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隨著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權精神不斷得到落實,人民群眾對法律維權的需求越來越高,這部法律在貫徹執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矛盾也越發明顯。田儒斌等31名代表也提出,國家賠償法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公正的要求,賠償數額低,賠償困難。
代表們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無論是程序上、實體上還是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上都存在著諸多問題和矛盾,已經成為目前實施難度最大、障礙最多的一部法律,直接影響了國家賠償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大問題導致賠償難
從議案中看,代表們認為國家賠償法主要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
——賠償范圍較窄。孫桂華等代表提出,一些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行政、司法侵權情形未納入國家賠償范圍。如: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存在瑕疵致人侵害的情形等;行政機關違法決定、命令或者嚴重不當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情形;輕罪重判的情形;超期羈押的情形等。
——刑事賠償程序規定不合理。安東等代表認為,賠償確認及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未能體現程序公正。一些侵權行為的確認無明文規定,一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確認隨意解釋,致使許多案件無法進入賠償程序;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先行處理等重要程序規定得比較原則,導致無章可循;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序無法對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進行司法審查等。
——民事司法賠償的規定范圍有限,不能保障民事審判公正。安徽江淮汽車公司董事長左延安等32名代表提出,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賠償案件中近50%案件屬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而國家賠償法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情形的規定過于簡單、籠統,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
——在刑事訴訟救濟方面暴露立法缺陷。孫桂華等30名代表提出,國家賠償法關于賠償法的基本原則、賠償的歸責原則、賠償決定的執行等有待進一步完善。
——賠償費用支付的規定不合理。在這方面,代表們列舉出不少情形: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后,義務機關無力先行墊付;一些地方政府或財政機關人為設置賠償費用核銷條件,使國家賠償蛻變為單位賠償、部門賠償;地區間賠償費用支付不統一等。
國家賠償法亟待修改
如何解決國家賠償法存在的上述問題?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安東等30名代表認為,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以及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三個部分,同時又規定了三類賠償適用兩種不同程序,體例比較混亂,可考慮對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包括刑事司法賠償及非刑事司法賠償)分別立法予以規范。
代表們建議對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作專章規定,對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哪些違法侵權情形屬于賠償范圍加以界定。賠償內容應該包括:法院在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積極作為行為;該違法侵權行為是造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通過其他救濟渠道和程序不能得到賠償的情形等。對現有行政賠償范圍、司法賠償范圍結合實際情況作適當擴大,對在實踐中發生的與現行規定近似的情形,可以考慮吸收到賠償范圍中來。
代表們對于完善賠償程序提出了具體建議,或者明確規定賠償之訴參照行政訴訟程序,將賠償委員會改為國家賠償審判庭,作為法院內設機構獨立設置;或者保留現行的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程序、復議程序,但要參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加以細化。
此外,代表們還建議:取消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的規定;立法明確賠償確認與三大訴訟程序之間的關系;對于無法進入到訴訟程序的申請確認情形,明確規定依據何種程序及由誰來加以確認;對賠償確認設立有效監督和制約機制等。(記者 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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