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班牙由于沒有合法身份,特別是因為做小生意等原因,很多人都被警察局抓過,有的甚至被起訴到法院,但結果大多是無罪釋放。既然無罪,特別是又有了法院的無罪裁決,很多人感覺一切都過去了,不會再有事了。然而,他們碰到了意想不到的事情,到警察局辦理與自己身份有關的手續時,居然仍被認為有刑事案底,其結果,該辦的肯定辦不成了。
案例一
僑胞劉先生今年6月份更換居留,西班牙勞工部已經批準,但他到警察局按指印的時候遭到了拒絕,理由是他曾于2003年賣盜版光碟被抓,有刑事案底。
按照西班牙的有關規定,從1994年初開始,警察局對所有有刑事案底的人一概拒絕頒發居留證。
劉先生感到莫名其妙,因為雖然自己于2003年因攜帶幾十張盜版光碟在馬德里一地鐵口被警察抓獲,但后來經過律師的幫忙,警察局無法證明他所帶的光碟是用來出售的,最后他打贏了官司。判決還在自己這里,但為什么警察局說自己有刑事案底,拒絕給自己居留證呢?為此,他找到了季律師。
案例二
僑胞葉女士于2005年12月申請西班牙國籍,最后一關,在警察局審查有無犯罪記錄時,她的申請被拒絕。原因也是她曾有案底,其2001年曾被警察局抓過,在警察局的檔案里,留有她刑事犯罪的記錄。
的確她在2001年曾因疑為販賣香煙被警察局抓過,不過這個案子后來由法院進行了判決,最后因警察局證據不足,葉女士當庭無罪釋放。此案已結,她沒想到,幾年后,警察局仍說她有刑事案底。
這二起案件都是當地法院判的,均為無罪。但為什么他們在辦理有關手續的時候,卻仍然被警察局認為有刑事犯罪記錄呢?
季律師對此進行了解答:
對于這一類的問題,屬于當事人對法律不了解,在西班牙和在中國一樣,所有的犯罪認定雖然是最后由法院判決,但在其過程當中,嫌疑人肯定是最先由警察局逮捕。
按照程序,警察局對所有被逮捕的人都要進行詳細的檔案記錄,并輸入檔案,但結果怎樣,那得由法院判決。案子移交檢察院后,偵察階段已經結束,案子就被永久性地保存在警察局的檔案里了,除非將來再接到有關通知,否則這份檔案將永遠不再變更了。
這是案子第一階段的結束。當案子被移交后,針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另一個階段的開始,即審判階段。在這里,當事人的所有檔案將被重新備案,屬于司法部管理,結果如何,要等到法院的最后判決。
同一個人,在偵查和審理兩個階段,等于有了兩個檔案,如果當事人被法院無罪判決,司法局的檔案里,將自動記錄該當事人刑事犯罪被取消的紀錄,但這個結果不同時通知警察局,所以警察局里的檔案里依舊還是有刑事犯罪的檔案。如果不作銷案處理,就會使當事人只要經過警察局一關,必然遇到麻煩狀況。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到警察局去取消案底。
按照西班牙1999年頒布的第15號法令“關于保護個人資料的法令” 第5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了解警方對自己的資料。如果警方記錄資料不正確,可以申請修改,要取消需提供法院的無罪判決和結案的文件”。
根據這條法令,當事人可以到警察局銷案,只有這樣,才能完全徹底地解決自己無刑事犯罪案底的問題。在此,我們提醒那些曾被警察局抓過的僑胞注意:
1.凡是被警察局抓過的人,特別是經過法院被判無罪的,就一定要攜法院結案的文件到警察局去銷案;
2.對于辦理申請國籍一類的大事,最好事先到警察局了解警方對自己的材料,如果有問題提前解決。(西班牙《歐華報》 作者炮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