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4年前以日本人配偶者身份來日,因為種種原因我失去了繼續和日本人丈夫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今年3月我們達成了協議離婚。
我現在有三年的在留資格,在留期限是明年3月。4年的日本生活我已適應,我想繼續留在日本,我的簽證應該怎么辦?請指教。
答:從你的情況看,來日4年中,一直是家庭主婦,靠丈夫撫養,而且沒有孩子。離婚后,你一個人能否獨立在日本生存下去,令人擔憂。你的現狀更無法讓入管相信你確實在日本已打下生活基礎以及你已完全適應日本的風俗習慣。所以看來你申請定住簽證難度很大。那么其他的在留資格變更只有再婚的選擇。
下面是成功取得在留資格變更的例子,請你參考。
1、中國女性35歲,來日3年半,和日本人離婚后,因為在中國有大學畢業資格(國際貿易專業),就職一家日本大公司,從事與中國貿易相關的海外業務。申請“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變更,一個月獲得許可。
2、中國女性33歲,來日5年,因日本人丈夫不貞的理由,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提起離婚訴訟。獲得勝訴。得到丈夫的精神賠償及今后一段時期的生活費補償共計300萬日元。隨后,馬上找到一份工作,保證了最低基本生活,因此申請定住簽證,2個月獲得許可。
3、中國男性,42歲,來日5年,和日本人離婚后,用自己的能力經營自己的會社,并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會社實力。從而申請“投資經營者”簽證而獲得許可。(來源:《日本新華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