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10日電 據(jù)《日本新華僑報》報道,6月1日夜里,日本警視廳大批人馬搜查了位于靜岡縣藤枝市的“泉興業(yè)”社及其屬下的臺灣美容整體連鎖店“烏來”的幾家店鋪,當場逮捕了“烏來”赤坂店店長陳敏及其員工10多人。7月18日,靜岡縣警外國人犯罪對策課等再出“重拳”,以“不法就勞助長”的罪名逮捕了“泉興業(yè)”社社長小澤嘉幸及該公司重要成員小澤讓。
截至今年6月底,在約260名公司員工中,中國籍員工占到約200人,其中不法就勞的約有110人。東京入國管理局在處置“烏來”事件上,顯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嚴厲”。
入管將這起事件定性為集團性資格外活動案,不僅收容非法就勞者,也對約90名持有合法在留資格的中國留學生、就學生也采取了收容方針。
東京入國管理局列出了以下收容的理由:第一,2千至3千的時給,相對偏高;第二,其中有一些人往國內(nèi)匯款;第三,勞動時間過長,超過了每周28小時的法定限制。
面臨被收容危險的4名中國留學生,聘請大貫憲介等日本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于7月21日向東京地方裁判所正式遞交了訴訟狀,強烈要求東京入國管理局主任審查官停止發(fā)出收容命令書。由此,拉開了與東京入管“對簿公堂”的序幕,“烏來”事件的發(fā)展,引起了日本社會的廣泛關(guān)注。
中國留學生針對入管的指控提出,留學生就不能有2千至3千的時給嗎?這在日本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另外,作為美容整體業(yè),等待客人的時間、休息的時間能不能算打工時間?這也值得探討。
此外,向國內(nèi)匯款不是經(jīng)常性的、定期的,日本有關(guān)法律也沒有明文規(guī)定留學生不能匯款。最關(guān)鍵的是,打工是為了彌補學費等的不足,并沒有影響到學習,收容將使她們無法通過學校的期末考試,面臨被迫退學的危險。這等于剝奪了她們在日本接受教育的權(quán)利。7月27日,有關(guān)人士還在參議院議員會館舉行了有關(guān)“烏來事件”的緊急集會。
據(jù)一位熟悉入國管理部門運作的人士透露,本次“烏來”事件,警方和入管并沒有充分的證據(jù)將“烏來”判為風俗店,只能含蓄地表明這些留學生時給偏高,但時給偏高是無法與從事不符合留學身份的打工劃等號的,這樣,東京入管只能從打工時間的多少、是否向國內(nèi)匯款等細節(jié)來搜索收容的理由,這多多少少給人一種打擊過于嚴厲之嫌。
即便如此,這位人士表示,這群留學生的前景依舊不容樂觀。按照日本出入國管理法,留學生在被斷定為具有明顯的以從事賺錢為目的的行為時,方可成為收容并強制送還的對象。但具體到究竟怎樣才算“明顯”時,并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對留學生打工是否違法的處理問題,法律的解釋權(quán)在入管局,執(zhí)行權(quán)也在入管局,即便是法庭做出有利于留學生的判決,入管方面完全可以找出更多的理由來進行抗告。(蔣淡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