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項目越來越多,條款五花八門
2006年年初,教育部公布了調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十多個條目涉及數十個類別。其中,既有對原有項目的繼承,也有對“省級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獲獎者、“三等功退役軍人加分”等項目的揚棄。與此同時,又增加了“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等5個新的類別。
按照規定,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出的地區高考加分項目,不能超出教育部規定的范圍。因此,各省級招生部門也紛紛對本地區的加分政策作出了相應的調整。如浙江省今年就增加了5個項目,取消了兩個項目,而吉林省則在分值上進行了調整。但也有的省份,對教育部規定取消的加分項目并沒有取消。
根據規定,除了教育部公布的高考加分政策外,各地區的招生委員會也有權制定本地區的政策性高考加分政策(加分僅在本地區認可)。因此,打開各地區的招生考試網,可以看到不同地區的加分政策呈現出“大項基本一致,小項五花八門”的景象。有的地區,父母是博士的,子女可以降20分投檔。有的地區,城鎮戶籍的退役士兵高考可加10分,但農村的此類士兵則沒有這樣的照顧。還有的地區,本人獲得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可以降分投檔,但另一些地區,父母獲得這一稱號的,子女也可以降分投檔。
這些加分項目涉及科協、體育、外事、民委、計劃生育、殘聯、公安、民政、工會等10多個部門和單位。據研究高考加分政策的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博士羅立祝說,近幾年來,許多行業或部門紛紛通過關系找教育部門要求出臺加分政策,加分項目越來越多。
高考加分政策的前世今生
羅立祝專門研究了高考加分政策的歷史沿革。他說,我國的高考加分政策以1978年為界分為兩個階段。1978年前主要實行“優先錄取”政策,1978年后則主要實行“加分錄取”政策。
羅立祝說,早在1950年,教育主管部門就規定,高校招生對于“參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和革命軍人、兄弟民族學生以及華僑學生,考試成績雖差,得從寬錄取”。這一政策體現了照顧性與鼓勵性兼顧的原則,符合當時的人才選拔環境和制度。
1956年,高等教育部學生管理司發布的《全國高等學校1956年暑期招生錄取、分配辦法》,則進一步規定了優先錄取的分數控制幅度,要求“在與一般考生成績相同或相近(指總分少20分左右)時,就應該優先錄取”。羅立祝認為,這一時期的分數控制幅度掌握得還算比較好。
但是,1978年以后,國家加大了人才選拔的力度,不再對工農成分學生及革命干部進行照顧,而是對三好學生、學科競賽獲獎者、體育藝術特長生等實行高考分數優惠政策。從1983年開始,更是規定對獲得地區以上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中的三好學生和優秀干部,以及高中階段參加地區級以上體育競賽獲單項前5名的隊員,或集體前3名的主力隊員,考分達到規定分數線的,可提上一個分數段投檔。
1986年,國家教委又規定,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的考生可降低20分投檔。1987年4月27日,國家教委發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其中第35條至第39條,詳盡規定了可以享受加分政策優惠的項目和分值。這一條例奠定了我國高考加分政策的基礎。從此,我國高考加分政策成為一項穩定的高考政策延續下來,但對于加分的項目和分值卻多有調整,而且調整的幅度很大。
“這種缺乏規范和穩定性的加分制度,是這個政策的最大硬傷”,羅立祝說,由于沒有形成有章可循的政策法規,在每年出臺一次的招生文件中,項目和分值的頻繁變動,不僅讓考生難以適從,也為教育腐敗提供了不小的操作空間。
原本是為了教育公平的政策,反而制造出許多不公平
在今年6月召開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教育部學生司本專科招生處處長楊松說,高考加分政策的目的,一部分是帶有鼓勵性的,另一部分則是照顧性的,目的在于鼓勵三好學生、競賽優勝者、思想品德突出的學生,照顧少數民族考生、烈士子女等。
廈門大學教育研究院院長劉海峰教授表示,對于照顧性加分,人們一般不會產生疑義,因為這是維護教育公平和正義的題中之義。“我甚至認為,對像烈士子女這類的考生,還可以在高考招生制度上加強扶持力度,甚至可以考慮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保送入學,因為家庭殘缺了,小孩的成長更不容易。”
“但是,有些加分項目已違背了初衷,也違背了教育公平的應有內涵。”劉海峰說,有的地區規定博士子女可以降分錄取,這雖然有助于吸引人才,但從教育公平的角度看卻很不合理。高等教育是稀缺資源,對于每個適齡青年都彌足珍貴,給這個群體以優惠,就必然犧牲其他一些群體受教育的機會,而這些群體往往還是弱勢群體。
“而對于城鄉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進行區別對待,不僅是教育不公,更難脫‘身份歧視’的嫌疑。”劉海峰說。
全國人大代表洪可柱也認為,高考加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不僅沒能維護教育公平,反而制造了新的不公平。“在某些地方,該加分的沒能加上,不該加分的卻加上了。高考分數這么珍貴,多0.5分少0.5分可能命運兩重天,而一加就是10分20分,一下子將競爭優勢提高了好幾個檔次,這必然是以一部分考生做出犧牲為代價的。
洪可柱認為,由于我國現行的高考加分制度缺乏透明度和規范性,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因而考生家長有錢的使錢,有權的使權,想方設法把自己的子女送到理想的高校,最終為一些利益群體所利用。
“由于各個地區可以自行制定加分項目,教育不公平的可能性就更大了。”洪可柱認為,由于缺乏統一標準和統一監督,地方上操作起來可能更不規范,監督起來也更加困難,不公平的現象也可能更加觸目驚心。
加分制度何去何從
北京理工大學楊東平教授撰文認為,高校招生過程中,在統一的分數線外還制定了許多特殊政策,開辟了許多特殊通道,這些不合理的特殊政策加劇了教育不公,雖然初衷是好的,但由于有的已經變質,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并成為腐敗的溫床,有必要徹底革除。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管理學系毛壽龍教授則不以為然。他認為,高考制度原本就很模式化了,高考加分制度是對高考制度的重要補充,也是對其缺陷的重要彌補,并且能夠讓優秀人才不致陷入“一考定終身”的苦惱,因此有必要堅持實行。
劉海峰教授也認為,高考加分制度在美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也存在,應該說有著相當的現實意義。尤其是照顧性加分,是社會救濟的一個重要方面,應該堅持下去。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加分項目應逐漸取消。
他介紹,我國臺灣地區的教育部門在1993年至1998年間,就逐一廢除了運動績優生、邊疆與港澳生以及大陸來歸生四項大學入學優待政策,對于退伍軍人和派海外工作人員子女采用按年限優待制。相比之下,大陸的高考加分對象近年呈現越來越多的趨勢,這顯然不符合發展需要。
羅立祝博士也認為,目前對高考加分政策最大的爭議,并不在于該不該取消,而在于哪些項目該加分,哪些人應該成為加分的對象,加分的幅度又以多少為宜。
他說,我國的高考加分對象既有社會弱勢群體,又有政治利益群體,還有德智體績優生,但究竟哪些群體該真正享受高考加分,社會各界并無統一認識。從全國和各地出臺的高考加分政策看,似乎都有合理之處,但這個理有符合社會正義的,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有只符合地方和單位局部利益的,卻不一定符合教育的公平和公正。如果每個部門都把高考加分當作合理要求,那么高考加分豈不成了社會管理的“萬能工具”?
洪可柱也認為,哪些可以加分,給哪些人加分,可以加多少分,以及如何在三者間形成令社會公眾信服的匹配關系,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高考加分的問題還將層出不窮。
(中國青年報 葉鐵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