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1日電 據廣州日報報道,記者10日獲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近日出臺了關于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補充意見,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的有關政策再作細化,明確“擇校費”、“贊助費”也要征收營業稅。
廣州地稅局強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的有關政策規定自今年1月起執行,為便于操作,廣州各類教育機構在2006年1~8月期間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將安排補辦納稅申報手續;自9月份起,廣州市各類教育機構須按照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和廣州地稅補充意見自行申報納稅。
對收取學生的各種擇校費、贊助費等不屬于免稅范圍的收入,將規定申報納稅,并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3%營業稅。但對教育機構取得來自單位或個人與營業稅勞務行為無關的“贊助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例如:社會熱心人士或企事業單位向教育機構公益性的無償捐贈、贊助,旨在扶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收入,不征營業稅。
廣州市地稅局強調,各類學校和各學前教育機構的各項收入是征稅還是免稅,不是看機構的性質(公辦或民辦),而是看該收入的性質和形式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各類教育機構無論是否享受免稅均應辦理稅務登記,并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11項收費可免征營業稅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小學、初中的 “書雜費”,普通高中的 “學雜費”,職業高中的“學費”,“實習實驗費”和“教材課本費”。(李妍、張瑩、王媛媛、曾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