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英語成績沒有達到學校要求,河南財經學院的女大學生魏娜(化名)沒有領到畢業證和學位證,并因此和母校打起官司。7月5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這位女大學生對母校的訴訟請求。
2004年7月份是河南財經學院旅游系學生魏娜畢業的時間,但是,她卻沒有像其他同學那樣領到畢業證,原因是她的英語成績沒有達到四級要求,學校不給發畢業證和學位證。2005年6月份,魏娜再次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仍沒有達到學校的要求,從而失去最后一次拿畢業證的機會。
魏娜認為,學校這樣做是故意將英語四級考試與學生畢業掛鉤,不符合我國《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于是,今年3月21日,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魏娜將母校訴至法院。
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高等院校有權自主制定教學計劃,對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規定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學分的學生,準予畢業,并頒發相應的學業或學位證書。河南財經學院對在校學生要求的英語成績考核標準是在法律、法規所授權限內自主制定教學計劃及教學標準的行為,魏娜提出該校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駁回魏娜的訴訟請求。對此判決,魏娜已決定上訴。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