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十一日電 題:北京衛生局稱“紅包”不屬于商業賄賂遭媒體質疑
中新社記者 曾利明
北京市衛生局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負責人九日稱,在衛生行業治理商業賄賂工作中,個別媒體將“紅包”誤以為商業賄賂是不準確的。他認為,商業賄賂是生產廠家、醫藥公司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不正當交易行為,“紅包”是指醫患之間收送的禮金。收送“紅包”是不正之風,也要認真進行治理,但與商業賄賂是不同性質的問題。
“紅包”不屬于商業賄賂引起的最直接反應是:在醫患關系緊張和醫療亂象屢禁不止的背景下將掀起軒然大波,讓公眾懷疑醫療監管部門在為醫務人員收紅包開脫。
有媒體稱,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紅包”早超出了人情往來的初衷,異化為利益上的交易。但它算不算商業賄賂,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界定;有專家表示,醫生收受“紅包”是典型的“職權尋租”行為,與官員的權力尋租沒有本質區別。
有評論特別指出:醫療監管部門對紅包的自行界定并非司法解釋。治理醫療腐敗,醫療監管部門呼吁道德自律是必需的,但更重要的是立法部門盡快對紅包問題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法治“紅包”才是根本出路。
有媒體提出: 如果醫療“紅包”類似西方國家的小費,是患者自愿掏錢向醫生的服務表達感謝,當然不屬于商業賄賂,但中國目前的事實并非如此。衛生部門認定醫療紅包屬于商業賄賂還是“小費”的背后隱藏問題是:打擊醫療“紅包”,還是放縱醫療“紅包”。放棄法律責任的追究,而局限于職業道德的訓斥,是不可能會有治理效果的。而且也從來沒聽說過,有把“小費”當做“不正之風”來治理的。
有評論認為:醫生收受“紅包”絕不僅僅是行業不正之風,而是一種嚴重的受賄行為——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為公立醫院應該屬于公益性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醫生收受病人“紅包”利用的是自己擁有的處方權。因為醫生特殊的技術權力和技術身份,法律上對醫生收受“紅包”的性質認定,不像對官員收受“紅包”那樣容易界定,但醫生收受“紅包”利用的是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確屬無疑。因此,醫生收受“紅包”不論是索取還是患者贈予,只要達到法定數額,就應構成犯罪。
上海一家媒體刊出的署名文章對“紅包”不算商業賄賂提出強烈質疑,稱這“是個危險信號”。稱如果一個“紅包”涉及上萬,已經夠立案標準,難道還不算商業賄賂?如果“紅包”是醫生向患者索取的,難道不按商業賄賂論處?按照這個邏輯,衛生局怎么可能有力打擊醫生收受甚至索取“紅包”的行為。
有人提出,靠衛生局來治理衛生系統的商業賄賂本身存在著制度上的瑕疵——本系統作為商業賄賂的執法主體,在事關本系統的商業賄賂問題上不僅不回避,還全權參與,這在客觀上等于是為商業賄賂搭起了一個屏障,給反商業賄賂造成障礙。
中國青年報的評論對“紅包”不屬于商業賄賂這一重大嚴肅的定性問題由一個城市衛生局提出表示不解,稱其“如果演繹成全國輿論、再由輿論變成全國性統一的法規,有關部門將以怎樣的思路、方式遏制和治理紅包,讓人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