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住房價格較高的問題,有人提出,應將商品房價格變動反映到居民消費價格中,甚至還有人建議將股票市場的價格變動也納入進來。國家統計局的有關專家說,這種觀點是對居民消費價格內涵及其作用的曲解。
國家統計局專家18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居民消費價格只能反映與居民即期消費密切相關的消費品及服務項目的價格變動,不能反映房地產和股票等資產類價格的變動。資產類價格的變動有股票指數、房地產價格指數加以反映。
這位專家說,之所以不能將商品房價格直接納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統計中,一是根據國際上通行的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統計口徑必須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的消費分類相一致。根據這個分類,商品房購買屬于投資范疇,不屬于消費行為。二是商品房購買與當期消費不同步,購買支出與當期實際住房消費不對等。商品房購買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在短期內大量金額的集中支付,但商品房卻要用于今后幾十年的消費。也就是說,當期的實際住房消費對應的只是整個住房的一部分(即折舊),而不是整個住房。按照國際慣例,這部分住房的消費價格通常用住房的租金來代替,而不能將房地產價格納入居民日常消費價格變動中。(來源:北京青年報轉載自新華社;作者:趙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