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法制日報引述遼寧省公安廳消息稱,該廳日前出臺了《遼寧省公安機關“打黑除惡”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旨在切實保證各級公安機關在“打黑除惡”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嚴肅查處涉黑涉惡問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
《規定》明確提出“對涉黑涉惡案件通風報信、包庇或者縱容,充當保護傘的公安民警,一律先行辭退,并根據情節予以開除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規定》指出,責任追究的對象為各級公安機關“打黑除惡”工作的相關責任人,即第一責任人、具體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第一責任人,是指縣(含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主持全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具體責任人,是指縣(含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分管相關警種、部門工作并負有具體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直接責任人,是指各級公安機關負有直接工作責任的相關警種、部門負責人及相關民警。
《規定》要求,對在查處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涉黑涉惡犯罪嫌疑而故意隱瞞不報、不查的,對群眾反映的涉黑涉惡案件線索,拒不上報和調查處理的,根據情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或辭退。
同時,該《規定》還規定在查處涉黑涉惡案件中發現有以下行為的,根據情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免職、撤職或辭退:因工作失職或貽誤戰機,致使涉黑涉惡人員逃脫的;對上級公安機關或異地調警查處的涉黑涉惡案件,不予配合或阻撓干擾、故意設置障礙的;在查處涉黑涉惡案件中,失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對查結的涉黑涉惡案件,未依法隨案移交涉案財物的;其他違反查處涉黑涉惡案件行為的。(霍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