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1日電 總政、總后新修訂的《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已經頒布。總后有關部門領導在接受《解放軍報》采訪時指出,利用軍隊空余房地產開展租賃活動,務必要從嚴控制租賃范圍和用途。
據介紹,《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是指導全軍各單位開展空余房地產租賃工作的法規依據,F行《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是2002年由總后勤部頒發的。隨著新形勢的發展,空余房地產租賃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貫徹落實好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精神,保證租賃工作的依法進行和規范實施,我們聯合總政有關部門,決定對原《規定》進行修改,以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軍隊空余房地產租賃管理工作。
總后有關部門領導指出,利用軍隊空余房地產開展租賃活動,務必要從嚴控制租賃范圍和用途。能夠對外租賃的房地產主要包括現有空余營房、場地及附屬設施設備。影響軍事保密安全的、軍事行政區內的、未達到消防和衛生防疫等安全標準的、列為危房和設施老化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國家和軍隊規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產等,一律不得對外出租。
出租的軍隊空余房地產主要用于辦公、商業、餐飲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業。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產也可用于企業生產、教學、倉儲、種植養殖等項目。承租雙方簽訂合同時,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應嚴格遵循軍隊的一些特殊要求:
一是必須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的《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關條款。
二是合同的附加條款也必須嚴格遵循《規定》相關要求。
三是租賃雙方草簽的《軍隊房地產租賃合同》,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報經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