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中共杭州市委關于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監督的規定(試行)》,對黨政“一把手”的“人權、財權、事權”都作出了限制。
據杭州市紀委介紹,“一把手”是黨內監督的重點和難點。為此,杭州市委在現有黨內監督條例的基礎上,專門對黨政主要負責人制定了具體的監督辦法。
《規定》明確規定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重大決策;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調整或改變下級組織的決策決定;議事制度確定的須經集體討論的事項;其他應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把手”無財務審批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不能自己直接行使財務開支審批權,而是要按《規定》如下操作:確定一名班子成員行使日常財務開支審批權,并負責對該班子成員財務報銷的審批;按照權限,規定財務審批的最高限額;公務接待費用在規定限額內開支,并定期在內部通報;專項經費的使用將按照市財政局規定實行跟蹤制度。
在選拔任用干部時,防止“一把手”一人說了算。除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執行以下制度:市、區、(市)黨委常委會任免干部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鄉鎮、街道正職推薦人選、擬任人選和黨政工作部門正職推薦人選、提任人選全委會票決制度;市直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制度。
此外,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還要自覺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個人收入申報、述職述廉、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外出請銷假報告制度等五個監督制約制度。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如果違反本規定,將給予批評、誡勉、調離領導崗位、責令辭職或者免職的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依照黨內法規或者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記者余靖靜)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