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拿外逃貪官,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的一個重點。正在召開的第二十二屆世界法律大會上,如何推動和促進國際合作,讓外逃貪官無處藏身,成為關注頻率很高的一個話題。此前商務部一份調查數據顯示,近幾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遣返與追贓,已成反腐敗的“瓶頸”(8月27日《瞭望新聞周刊》)。專家分析說,各國司法理念和法律具體規定存在的差異,給遣返與追贓帶來了難度。
如何破解難題?專家援引《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出對策。這份于2003年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的、聯合國歷史上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締約國均應根據本國法律,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嫌疑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腐敗所得財產。我國已于同年12月成為該《公約》的簽署國。
緝拿外逃貪官,首先要及時凍結涉案腐敗財產,斷其“糧草”,讓他在潛逃國沒有生存的物質基礎。
按照《公約》精神,不論貪官潛逃與否,用訴訟來確認、追回犯罪所得財產,應是一項有力的法律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偵查機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但事實上,一些貪官在潛逃之前就將巨額腐敗財產轉移到海外,案發后無從凍結。如果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來追回犯罪財產,又必須以刑事審判的啟動為前提,這在實際操作中就容易陷入一種“無果循環”:因為腐敗貪官逃亡在外,無法啟動刑事審判——因為沒有刑事審判,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沒有附帶民事訴訟,追繳外逃貪官的贓款贓物無從談起——因為有贓款贓物的支撐,貪官在國外就過得“滋潤”。
因此,不管貪官在案發前向境外轉移了多少涉案腐敗財產,最好的方法應當是能夠在未經過刑事定罪之前就凍結這部分資金,這樣既可以保證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也能有效斷絕外逃貪官的生活來源,真正使外逃貪官惶惶不可終日,迫使其早日回頭。
其次,最終懲處外逃貪官和追回腐敗資產有賴于刑事起訴和審判。基于貪官外逃的現實,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受到了關注。但是,由于缺席審判中被告人無法行使辯護權等權利,所以專家們提出,官員腐敗犯罪并出逃是一種較為特殊的犯罪現象,對外逃貪官的缺席審判,應在嚴格的限制適用范圍和規范具體程序的前提下進行——這些前提包括:將適用案件范圍圈定為涉及巨額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腐敗犯罪嫌疑人;在開庭前進行一定時間和范圍內的公告,督促犯罪嫌疑人歸國,如其及時歸國可撤銷缺席審判;將此類案件公訴機關的審批規格提高,等等。
第三,既然各國司法理念和法律具體規定上存在差異,給緝拿貪官和追繳腐敗財產帶來了難度,所以,就必須像有關人士所分析認為的那樣:我們應該審視現有的懲腐刑律,贏得反腐敗國際合作的更大空間。更確切地說,有必要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條文,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遣返外逃貪官以及追繳外流腐敗財產制度。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國內法,使之與國際公約更加協調,走向共通、融合;另一方面,要積極運用外交、司法談判等手段,尋求貪官逃往國的支持。
貪官外逃,受損害的不僅僅是國家的財產、人民的血汗,也是社會的公理與正義,對此,法律不應失語。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日前透露,刑事訴訟法等“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工作已明確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修改工作不久將正式啟動。我們期望以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突破遣返外逃貪官的法律“瓶頸”,斷卻他們攜款外逃的美夢。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丁海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