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一名美院學生在教室單獨作畫時對女模特實施不軌行為,女模特準備起訴該學生的事情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并被冠以“京城性騷擾
第一案”。由于8月28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被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因此該案格外吸引媒體的目光,記者也就此采訪了代理該案的李瑩律師。
案由從“性騷擾”到“侵權糾紛”
“8月29日,也就是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被表決通過之后的次日,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已立案。”李瑩律師向記者透露:雖然在正式起訴書當中明確提出了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性騷擾,但該案的案由是“侵權糾紛”而不是“性騷擾”。
“當我到立案庭以‘性騷擾’為案由立案的時候,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對此感到很為難:沒有‘性騷擾’這個案由啊!”李瑩律師說。
盡管如此,李瑩律師毫不氣餒,找到立案庭庭長。鑒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被表決通過了,但要到年底才能生效的實際情況,立案庭庭長建議以“侵權糾紛”為案由。
“我們同意了立案庭庭長的建議。在此之前,受到性騷擾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嚴權、健康權或名譽權糾紛為案由來打官司。而此案以‘侵權糾紛’為案由,無疑為以后的法庭審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間。這一改進可以說是得益于‘性騷擾’被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所明確禁止。”李瑩律師表明了對法院這一作法的肯定態度。
“我們當然希望最后的判決書里能出現‘性騷擾’字樣,雖然這不是我們所能決定的,但我們會去爭取,會去努力。”
沒能以“性騷擾”為案由提起訴訟,或多或少總有些遺憾。并且,李瑩律師告訴記者,年底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之后,“性騷擾”是否是一個正式的案由也還是個未知數,現在只能是拭目以待。
提醒受害者注意收集證據
“相對來說,這個案子證據是比較充分的。從目前的證據情況看,我的當事人打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比較大。”李瑩律師表示很有信心替當事人打贏這個官司。“當然,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來講,我不可能向我的當事人保證案子能百分之百打贏。”李瑩律師嚴肅地說。
證據問題歷來是“性騷擾”案件的一個瓶頸,一方面,因為“性騷擾”本身的涵義非常廣,語言上的挑逗,身體上的不當接觸,暴露狂或露陰癖等等都可以構成性騷擾。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性騷擾發生時現場往往沒有目擊者,或者即使有目擊者,該目擊者往往也不太愿意作證。上述種種原因,決定了受害者收集性騷擾的證據相當困難。
但令李瑩律師感到欣慰的是,收集證據難的問題在該案中基本上不存在。這主要歸功于她的當事人具有比較強的維權意識,而這一點值得其他遭遇到性騷擾的女性們借鑒。
據李瑩律師介紹,事情發生之后,她的當事人馬上向學校有關部門舉報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警。公安機關對該學生作出了拘留三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處罰之后,她的當事人還再三要求該名學生寫下事情的經過和檢查。
“可以說,我的當事人的維權意識和有關部門采取的措施都是非常及時到位的。”李瑩律師肯定了當事人收集到的證據的重要作用,“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處罰決定,以及對方當事人所寫的事情經過和檢查,都為我的當事人提起民事侵權賠償之訴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李瑩律師指出,作為一個收集證據的成功典范,也是該案具有的一個較為突出的意義。它實際上提醒廣大女性在遭受到性騷擾的時候,要及時采取適當的、多種多樣的措施,以便能收集到比較確鑿的證據。這樣,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受害者勝訴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起訴目的是維護婦女權益
“我之所以愿意去代理這個案子,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說完全是基于內心的一種信念。”李瑩律師說話的語氣透著堅定與自信,“作為一名律師,作為一個法律人,他的作用首先是要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盡最大的可能去幫助弱者,維護當事人應享有的法律權利,并從律師的角度去推動中國的法制化進程。”代理這起案件,李瑩律師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從社會效果的角度來看,我們的成就感更大。”
對于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受害人和實施不軌行為的美院學生,李瑩律師呼吁媒體要注意保護其隱私權,以保證其平靜的生活不會因此而被擾亂。并且,李瑩律師強調,要給犯了錯的年輕的美院學生一個有錯就改、改過自新的機會。
可以看出,李瑩律師在代理這起案件中所體現出的人文關懷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律師應盡的義務范圍。同時,在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時候,她很注重當事人的心理感受,她曾對受害者講,“如果你的內心能夠得到平靜,如果你能夠很好地拋掉性騷擾帶給你的陰影,能夠滿懷信心地面對未來,也可以選擇不提起民事侵權賠償之訴。”但是,受害者來向她咨詢的時候,情緒極端低落,因此她鼓勵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勝訴,我的當事人當然能夠在物質上得到一定的補償,但這不是最重要的,也不是我和我的當事人最為關注的。”李瑩律師告訴記者,當她跟她的當事人說明,她愿意代理這起案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性騷擾已經被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通過這個案子能夠讓更多的女性知道怎么樣及時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時候,她的當事人終于拋開了所有的顧慮,作出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決定。而且,受害者提出的索賠標的也只不過6000元錢。
期望該案能推動法律的完善
“在國外,很多立法都規定了單位在性騷擾當中應負的責任。像在美國,很多大學都規定不得進行性騷擾,并規定了單位如果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的話,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瑩律師向記者解釋說。
“雖然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性騷擾’,但在我看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的,我們還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李瑩律師道出了她辦理這起案件過程中對有關“性騷擾”立法的一些看法。她期待與“性騷擾”有關的立法能進一步完善,期待細化“性騷擾”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能早日出臺。
正因為如此,李瑩律師認為,即使這起案件辦完了,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和她還有許多工作要去做。“我們的任務不僅僅是辦案,除了辦案,我們中心還承擔著婦女權益保障的咨詢義務,為此,我們已建立了一個面對全國婦女的咨詢熱線。另外,我們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對我國當前婦女權益的狀況、問題進行研究,然后撰寫報告和立法、司法建議,從而推動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改革。”
針對“京城性騷擾第一案”,李瑩律師告訴記者,她們會在結案之后形成相關的報告,呈交有關部門,希望能對有關部門在今后制定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的時候有所幫助,從而使相關規定能更具可操作性、針對性。“辦案也是推動立法的一種方式。”李瑩律師如是說。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鄧克珠、邢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