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勤業派出所民警王志民的妻子李玉芬在市區開了一家副食品店,8月31日晚,李玉芬在副食品店門口擺的水果攤被城管收走,而且什么字據、手續都沒有。李玉芬說,當晚她和丈夫一起去找城管,不料身為民警的丈夫王志民在城管辦公室門口被七八個城管執法人員打傷。目前,常州警方正對此進行調查(9月5日《現代快報》)。
從網上看,這一則消息的點擊量很大,網友的評論也很熱烈,吸引大家眼球的原因,倒不是城管隊員打人,而是城管隊員居然打上了警察。按理說,就公權力的掌握上,警察享有更大的權力,治安管理、刑事偵查等等涉及剝奪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大部分都是由警察掌握,而城管頂多是管管小商小販,城管打到警察頭上,豈不是“太歲頭上動土”嗎?
其實,在這一事件中,從客觀上講,說城管打了警察,這是沒錯,因為他們的的確確打了一個有警察身份的人;但是從主觀上講,城管并沒有打警察的故意,對此他們說得很明白:“當時并不知道堵在大門口的就是王志民和李玉芬夫妻,更不知道王志民是警察。”也許可以這樣說,恰恰是因為不知道王志民是警察,所以城管隊員們才放心大膽地開打。但問題是,就算王志民是普通公民,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也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誰借給城管隊員的膽子任意毆打普通公民呢?這從根子上反映了一些城管隊員在平常的執法中,動輒以暴力相對,作風粗暴,而且這種暴力執法行為常常被袒護,沒有得到及時的處理,助長了他們這種風氣。
城管隊員執法作風粗暴、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隨意,還不僅僅體現在打人這件事上。比如,他們收走王志民家的水果攤,卻什么字據、手續都沒有。對此,他們是這樣解釋的:“由于我們是大型的執法行動,來不及出具書面的罰單,在此之前,我們在別的地方也扣留了很多攤販的東西。”在“小型執法”中開手續,“大型執法”中就可以法外用權不開手續,法律規定的程序就可以如此被隨意踐踏嗎?再如,對于王志民被打事件,城管大隊長居然準備這樣進行處理:讓王志民夫妻寫一個保證書,以后不再占道經營,“我們也可以把扣押的東西還給他們”,而“按照規定是要對李玉芬的食品店進行處罰的”。看來,大隊長是準備用國家賦予城管的執法權與王志民做交易了。可問題是,這執法權是國家的,大隊長有什么權力隨意放棄,說不處罰就不處罰呢?
所以,城管打警察事件的看點,不在于警察居然被城管隊員打傷本身,而在于城管隊員為什么會有這種粗暴作風,如何來杜絕這種暴力執法、執法程序不規范、執法隨意的現象。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 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