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此間出席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的中國保監會副主席吳小平今天呼吁說,起草于上世紀90年代上半期的現行《保險法》,已無法適應行業發展和監管的需要,應盡快對《保險法》進行系統修改和完善。
吳小平指出,目前保險業發展的內部情況和外部環境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保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有的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和規定,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特別是缺乏有關農業保險方面的立法和特殊保險組織形式的立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功能的發揮。
此外,吳小平表示,整個保險法律規范體系的層次也較低,僅有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規,大量指導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的規范屬于行政規章層級,這影響了保險法制的權威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于2002年對《保險法》進行了部分修改。但這次修改主要是為履行入世承諾,修改的重點內容是《保險法》中的保險業法部分,對保險合同部分未作實質性修改。
吳小平強調,此次保險法修改不應該是零敲碎打,而應當是一次系統的修改。他透露,保監會擬提出一個涵蓋保險合同、保險市場主體、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等內容的較為全面的修改草案。保監會希望通過此次保險法修改解決當前困擾保險業發展的四大問題:
———彌補保險違法行為處罰方面的不足。面對多種多樣的保險違法行為,現行《保險法》有關處罰部分的規定,無論在違法行為種類還是在處罰形式和幅度上都顯得比較薄弱。尤其是對新興的保險市場主體在行為規范和處罰規定上完全處于空白狀態,這極不利于防范風險和規范市場秩序。
———增加新型保險市場主體方面的規范。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限于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隨著保險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應當考慮允許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互保組織等保險企業組織形式存在,以適應多元化的保險市場需求。同時,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一些特殊形式的保險組織也可能會進入我國保險市場。此外,近年來已經出現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保險公估人等市場主體,目前的法律并無任何規定。實踐中的管理政策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依據不足問題。
———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模式。在現代保險業,風險經營與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的兩大核心業務。資金運用形式何時放開一直是業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但2002年的保險法修改對保險資金運用問題沒有實質突破。近幾年來,資金運用已取得突破性進展,保險資金不僅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可轉換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而且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盡管上述政策的突破得到國務院的批準,保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規章。但從政策的穩定性出發,《保險法》有必要對保險資金運用重新進行更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以適應飛速發展的市場需要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這對提高保險業的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完善保險合同行為規則。保險合同法直接涉及保險關系當事人的利益,最為社會公眾所關注。《保險法》自頒布時起,其保險合同部分的規則就一直存在不少爭議。如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實告知義務、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價值、疑義條款解釋、代位求償權、現金價值、不可爭議條款等都屬于長期以來爭議的焦點問題。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應當盡快對《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的部分進行系統修改。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