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長期致力于反洗錢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沙平說,中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反洗錢法,立法和現有法律法規實施層面上都有欠缺,已經遠遠不適應洗錢手段和技術不斷現代化、洗錢犯罪的跨國性和國際性進一步提高的現狀,加快中國反洗錢立法進程已經刻不容緩。
作為國際法學者,邵沙平建議全國人大進行反洗錢的立法時,按照中國已締結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洗錢的有關洗錢罪的建議,將所有產生經濟收益的嚴重犯罪都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當務之急是要將嚴重危害中國法治環境的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金融欺詐等金融犯罪列為上游犯罪。”邵沙平說。
早在上世紀90年代,邵沙平教授就開始將控制洗錢與反腐敗結合起來研究,她認為,在當今的國際社會,腐敗者越來越多地通過洗錢的方式隱瞞或掩飾其通過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及經濟犯罪獲取的犯罪收益。中國已查證的貪官外逃后在國外購買豪華汽車、別墅的情況說明腐敗者利用洗錢的方式隱瞞或掩飾其犯罪所得,將犯罪收益轉移到國外的問題也是相當嚴重的,洗錢保護腐敗,腐敗又推動了洗錢。“在一定程度上,洗錢已成為維護腐敗的重要手段和破壞經濟秩序的工具,要有效懲治腐敗,必須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
她認為,中國目前在反洗錢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缺乏專門的權威法律。目前中國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規定只是在《刑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分散涉及,而實際上,反洗錢不僅涉及金融行業,還涉及諸多執法、司法部門,需要這些部門聯動協作,這不是一些部門規章所能約束的。
二是有關洗錢罪的定義存在不足。中國《刑法》對洗錢的定義是,將與洗錢有關的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這個定義不能反映國際反洗錢法的最新發展——利用反洗錢措施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因為在與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有關的洗錢情況下,并不是被清洗的資金來源于恐怖主義犯罪,而是它的去向與恐怖主義犯罪有關,比如流入恐怖組織的賬戶,至于資金的來源是否非法則是不予考慮的。
另外,中國《刑法》將洗錢的犯罪心理限定為故意,要求被告人是在明知的情況下發生洗錢行為才承擔刑事責任,而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被告人“明知”相當困難,這會導致大量洗錢罪犯逃過法網。
三是配套法規中也存在很多盲區。例如,對于追繳贓款,中國雖有一些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贓款的流向多種多樣,出現了投資建廠、購買股份、合作開發、購買經營權等許多新的洗錢方式,追繳這些“黑錢”缺乏法規依據。再如,現有反洗錢法規,對證券、保險等機構的報告義務沒有涉及,對現金密集型行業、房地產行業、法律服務行業、會計行業也沒作規定。缺失對這些“易于洗錢領域”的法制監控,會直接削弱中國的整體反洗錢能力。
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網絡洗錢已是國際社會面臨的嚴峻問題,而中國有關網絡洗錢的法規基本空白。中國已加入世貿組織,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網絡洗錢勢必伴生發展。中國應從控制洗錢的角度,加強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釋工作。(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