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德隆系" 的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11名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據了解,這是目前國內第三起公開審理的"德隆系"刑事案件,且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因此被稱為"德隆系"刑事第三案。
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被告單位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法開展信托業務,通過與不特定用戶簽訂委托購買國債、委托存款、私自信托資產管理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201.73億元。其中,2001年6月至2001年8月,在上海友聯經濟戰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指使和操縱下,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向不特定客戶吸收公眾存款113.77億元。
公訴人認為,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貴品等11人,明知信托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戶吸收公眾存款,但仍然指使公司有關人員開展非法信托業務。涉案金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已嚴重觸犯了中國刑法第176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被告單位,以及11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于這起案件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涉案人員較多,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指派了資深公訴人和資深法官參與案件審理。記者在法庭看到,公訴人提交給法庭的案卷共有四疊,每疊都有半米高;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辯護人也多達18人。
今年6月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德隆系"的德恒證券和7名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案,并于8月31日作出判決,8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并處于罰金。9月2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又開庭審理"德隆系"的伊斯蘭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的9名管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按照《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來源:新華網,作者:賀占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