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6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原首發公司董事長畢玉璽因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刑罰后,其妻王學英和其子畢波相繼因涉嫌受賄和轉移贓物被司法機關逮捕歸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對畢波轉移贓物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畢波在明知30萬美元系其父收受的賄賂款的情況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將該筆贓款予以轉移,遂以轉移贓物罪判處畢波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介紹, 畢波今年28歲,曾在英國留學,目前無業。法院審理查明:畢波于2004年4月間,明知其存入匯豐銀行借記卡中的美元30萬元屬于北京班森華揚智能交通系統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代理人姜亨利為謀取利益而給予其父畢玉璽的賄賂,畢玉璽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卻在畢玉璽的授意下,將存有該款的匯豐銀行借記卡轉移至姜亨利處保存。案發后,在司法機關的要求下,畢波通過電子網絡將該筆贓款劃入偵查機關指定的帳戶,上繳國庫。
據畢玉璽供述,他明知姜亨利與姜沿平系兄弟,姜亨利所在的北京班森華揚公司與姜沿平任職的北京云星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做生意違反了單位的有關規定,但他作為單位領導對此未提出反對意見,而是予以默認。
姜亨利為表示感謝,將美元30萬元的賄賂款先后匯入其子畢波在英國的帳戶內。為掩蓋事實,姜亨利以Csste美國有限公司總裁的名義簽署了一份授權畢波在英國為其開辦、管理Csste美國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的虛假授權委托書,欲將美元30萬元轉入該公司,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后因該公司未設立銀行帳戶,該款被畢波轉入銀行卡內帶回國。
畢波將款帶回國后,畢玉璽將該款的性質告訴了畢波。2004年3、4月間,北京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首發公司及畢玉璽本人違紀問題時,畢玉璽讓畢波將存有賄賂款的銀行卡及虛假委托協議、公司注冊文件等物品交給姜亨利保存,后又指使畢波將收條退還姜亨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畢波無視國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轉移贓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畢波到案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涉案贓款已被追繳,且所犯罪行的法定量刑幅度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適用緩刑不至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郭京霞、李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