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首都公路發展公司原董事長、被稱作“公路巨貪”的畢玉璽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今天上午,他的兒子畢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此前的8月,他的妻子王學英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認定,畢波在明知30萬美元是其父收受的賄賂款的情況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將該筆贓款轉移,構成轉移贓物罪。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被查貪官背后的“腐敗家庭”現象非常普遍,李嘉廷、王懷忠、馬德等貪官的查處都伴隨其配偶的獲罪,最讓人深思的莫過于黑龍江省綏化市市委原書記馬德在審判結束后對其妻子田雅芝說的一句話:“我的手銬有你的一半”。田雅芝因與其夫共同受賄370余萬元,已于去年11月以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了解,在歷年查處的腐敗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敗案例屢見不鮮。然而,與家庭共同受賄相比,當前一些腐敗官員往往采取“老子當權,兒子撈錢”的方式將黑錢“洗白”,其犯罪行為更容易掩人耳目,社會影響更加惡劣。“這種‘衙內現象’是我國在社會轉型時期一種常見的腐敗形式”。今天下午,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我國封建社會,衙內是指利用父輩手中的權力,為非作歹、魚肉百姓的紈绔子弟,現在用‘衙內’來形容這些腐敗高官的子女,是非常貼切的。近兩年查處的大案中,比較著名的是河北省委原書記程維高縱容兒子程慕陽非法經商,江西省檢察院原檢察長丁鑫發利用職權為其兒子開辦公司牟利,前不久被‘雙規’的江蘇省蘇州市原主管城建的副市長姜人杰利用職權為其兒子經商提供便利等。”
任建明舉例說,當前被查處的官員中,有的領導干部為給子女經商籌錢,直接挪用公款、貪污受賄。此外,貪官們另一種“權力變現”的方法是,利用職權授意需要“報恩”的個人或單位,“照顧”兒子的公司,或者在背后參與經營,兒子則可以打著老子的旗號,利用老子的職務影響,“要風得風,要雨得雨”。有時候,老子剛剛給別人批了一個項目,兒子隨后就去攬工程。以老子的權力作后盾,許多官員的子女從事著一本萬利的生意,在建筑、房地產、工程招投標等熱門領域總是戰無不勝。
任建明指出,“老子為兒子撐腰,兒子為老子撈錢”,這種模式在近年來被查處的官員中屢見不鮮。一些領導干部以兒子公司作為受賄的“遮羞布”,一旦案發,則大言不慚地推托說,“兒子辦公司是他的權利,兒子的事情我不知道。”實際上,兒子辦公司只是個“道具”而已,老子才是真正的后臺老板。由于這種腐敗是在自己權力管轄之內,因此特別容易實施。它無需經濟投資、技術準備,只需要親屬手中掌握的公權力。而且,因為利益完全由家族“獨占”,所以腐敗動機特別充足,他們會不惜手段、不顧后果,導致偵破“衙內式腐敗”極其艱難。
據任建明介紹,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就曾下發文件,嚴禁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黨政機關干部不能兼任經濟實體職務,干部子女不準在其分管范圍從事經營活動。20多年來,類似這樣的“紅頭文件”有20多個,但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這些文件不是國家法律,缺少約束力,制度上先天不足,使其對腐敗的打擊力度有限,再加上執行中的敷衍塞責,往往流于形式。當然,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官員利益團體不可能自己監督自己,這種損害腐敗官員利益的制度,受到輕視是理所當然的。”任建明說。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全國許多地方制定了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領導干部報告個人和家庭的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范圍涉及領導干部個人和家庭的出國、接受捐贈、中獎、接受遺產等“隱私”。今年5月,深圳市紀委披露,深圳目前正籌備分級建立電子數據庫,加強對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的監督,目前已完成了對全市3876名處級干部和671名局級干部的配偶、子女從業情況的填報登記工作。
任建明對此舉表示質疑,他說,即使所有的領導去登記了子女的從業情況,我們又拿什么措施去追問其真實性呢?這樣的“自報家門”,會不會成為一紙司空見慣的“登記秀”?另外,就算填報的領導覺悟很高,進入電子數據庫的所有信息未失真,但是,這樣的信息也只是躺在市紀委一級的內部平臺上,如此,群眾的監督可能流于形式,所有的填報也就成了“走過場”。目前迫在眉睫的是,要盡快搭建一個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狀況徹底公開的信息平臺,網民只需在某公開網絡系統一搜“某官”,其配偶、子女的從業狀況便展現在陽光下。只有當領導干部自身和他的子女均處在透明體中,敢把公權變私權者才會愈來愈少。(據中國青年報;王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