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個稅問題舉行立法聽證會。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史上首次舉行立法聽證會。
20名公眾聽證陳述人和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的代表、全國總工會的代表以及四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的代表,共28名陳述人在聽證會上闡述了各自的主張及其理由。今天出席聽證會的18名旁聽人還提交了書面意見,表達自己的主張。
焦點一:1500元減除額是否偏低
在聽證會現場,多數代表贊同進一步提高減除額。
記者觀察到,在今天進行聽證陳述的28位代表中,有10位贊同1500元的減除額;有16位陳述人認為應高于1500元。只有兩位陳述人認為應下調,其中一位認為應該維持目前每個月800元的標準不變。陳述人均在規定的8分鐘時間內竭盡全力表達自己的主張、理由和依據。
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聲雯認為,應將個稅減除額調整到每月2500元。否則,經濟發達地區的人將承受過重的稅負,從而影響到他們的生活質量。
來自上海一家公司的稅務部職員江泓建議,扣減標準應提高到1600元。他的理由是,目前廣東執行的標準就是1600元,如果最終方案定在1500元,實際上對于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最高的廣東省而言,不是減稅而可能是增稅,體現不出改革的初衷。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陳棟,則贊同1500元的減除標準。他認為,“現在全國大部分居民還達不到1500元的月生活支出水平,減除額提得太高,中央財政收入減少就多,必然會影響中央對經濟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代表、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在陳述時表示,每月1500元的減除標準是考慮我國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并兼顧東西部地區情況而作出的均衡選擇,有利于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今后,國家還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財政部2004年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了測算,如果減除額確定為每個月1500元,這4類人群的稅負分別較原來降低91%、74%、39%、21%和10%。
“這種政策效應符合個人所得稅立法宗旨,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的積極作用。”他說。
焦點二:一刀切還是按地區區別對待
是否需要全國統一的個稅減除標準,一直是備受爭議的焦點話題。
江泓今天在現場注意到,20位申請參加聽證會的陳述人中,除了3位地方財稅官員認為應給予地方一定比例范圍內的自主調整權外,其余17位陳述人均表示反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認為,中央應授予省一級政府20%幅度的調整權。他認為,個人所得稅確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保證基本生計支出的扣除。而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基本生計支出標準等方面懸殊很大。扣除標準如果按全國城鎮居民基本生計支出的平均數,顯然無法真實地反映各地區之間客觀實際的應該扣除的基本生計支出標準,造成新的稅負不公。
持反對意見的陳述人認為,如果給予地方自主調整權,東部發達地區的減除額將會高于中西部地區。這勢必造成欠發達地區的人按低標準多繳稅,而發達地區的人按高標準少繳稅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陳述人還強調,如果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減除標準,將會制約人才向西部地區的流動,并進一步阻礙西部的發展。烏魯木齊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陳棟舉例說,一個工程師先后在上海和新疆工作,在上海時月薪3000元,到新疆工作時企業為了留住人才,咬咬牙也給月薪3000元。如果上海和新疆的個稅減除額不一樣,上海為3000元,新疆1500元,那就意味著這個工程師在上海工作時不用納稅,到新疆工作反而要交近百元的稅。“在新疆的工作、生活條件本就不如上海,如果還要讓這個工程師在新疆多交稅,這怎么能留住人才呢?”他質疑說。
江泓認為,如果個稅減除額全國不統一,甚至會影響發達地區的投資者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削弱中西部地區的競爭力。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在作陳述時也表示,全國統一減除標準有利于稅收公平。史耀斌強調,全國統一減除標準有利于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也有利于為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而且,從國際通行做法看,個人所得稅基本減除標準也都是統一的。
焦點三:確定減除額是否應考慮家庭供養因素
很多陳述人都提出,在確定起征費用標準時應考慮家庭供養人口的因素。
李聲雯舉了個例子:甲乙同在上海,月收入都是4000元。甲是單身,其收入只需負擔自己的消費性支出,即每月1052.58元;乙有小孩,其收入要負擔自己和孩子的消費性支出,即每月2105.16元。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乙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都是355.00元,甲乙的收入在扣除所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繳納的所得稅后,甲剩余的收入有2592余元,乙只有1539余元,剩余可供乙用以改善生活質量部分的收入明顯少于甲。
包括李聲雯在內的很多陳述人均認為,現在人們贍養老人和撫育小孩的壓力很大,不考慮家庭供養人口因素,會造成稅負不公。
福建省閩江學院院長楊斌和財政部科研所研究員孫鋼特別澄清說,綜合費用扣除指的是從個人計稅凈收入中起征維持納稅人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最低生活費用,而非扣除全部生活費用支出。其作用是免除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的稅收,讓納稅人具有真實的納稅能力。“在確定減除標準時,應當以社會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為基礎,而不能以職工平均工資或平均生活消費水平為基礎。”楊斌說。
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司長劉火召注意到,目前有很多評論認為,現行的個稅工薪階層繳稅的多,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還不夠,也沒有更多地考慮各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等。
他解釋說,這需要靠建立完全的綜合稅制來加以解決。即把一個人的各種收入加在一起,綜合考慮各種具體情況后再規定具體的扣除額,年終匯總計算納稅。
綜合稅制更能發揮調節高收入的作用,但在征管上要求比較高,需要建立現金管理,銀行和稅務系統聯網等配套制度。劉火召表示,目前實行這種稅制還存有困難。
焦點四:確定減除額是否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
如果物價水平進一步上漲,現在確定的個稅起征額是不是可能會很快偏低?
來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田永祥表示,個稅征繳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使“減除標準”能夠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他援引數據說,2004年的物價指數比1993年上漲了64.3%,普通民眾的直接感受就是錢越來越不夠花。由于個稅“起征標準”調整步伐滯后,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的變化,致使個稅由最初的只對富有人群征稅發展到連民工都要征稅,“這導致稅基擴大速度太快。”
田永祥認為,如果在現有條件下減除額無法做到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那就應當把“起征標準”定得高一些,具有前瞻性。否則,頻繁的調整會加大立法成本。
李聲雯也認為,個稅減除額應以通貨膨脹率作為參照進行相應調整。“這樣就可以避免因個稅起征額制定過高,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大幅度下降,無力扶持經濟落后地區等現象的出現。”她說。
(稿件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程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