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和中國百貨商業協會9月27日在京聯合點評“2005年商場、超市不平等格式條款”。這是中國消費者協會首次聯合挑戰不平等格式條款和顯失公平的行業慣例。
值得注意的是,商場、超市的“娘家人”中國百貨商業協會在點評時自曝出中國商場超市中普遍存在的九類“霸王條款”。
霸王條款1:有獎銷售,獎品無償贈送,質量問題概不負責。
霸王條款2:買一贈一,贈品不實行“三包”。
[點評] 商場舉行有獎銷售和買一贈一活動是為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前來購買商品,此種贈與是建立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基礎上,商場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中已經包含了贈品的成本。所以,商場的這種“贈與”其實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所以,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條款3: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霸王條款4: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點評] 商品出售者必須對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和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由國家定價的商品,商家可以對商品自由定價,但價格高低與商家是否應承擔質量擔保責任無關。如果商家在出售特價、降價、減價、打折商品時未向消費者說明商品存在質量瑕疵,那么就應該依法承擔“三包”責任。
霸王條款5:藥品是特殊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霸王條款6:珠寶商品不退換;金銀飾品、玉器商品不退換不維修。
[點評] 免責必須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為具有特殊性就不論何種情況一概免責。《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如果商家售出商品發生質量問題,那么商家就應該按《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維修、更換或者退貨義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對有質量問題商品給予維修、更換或者退貨。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準則。商家打著“特殊”商品的旗號,做出在任何情況下都離柜不認的聲明,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顯然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霸王條款7: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
[點評] 許多商場和超市在促銷活動的規則或會員卡、貴賓卡上,都明文規定:“本商場擁有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商家的這一聲明已經發展成了行業慣例,在服務行業具有普遍性。其目的就是想在促銷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權利,有權隨時終止或修改會員卡、貴賓卡的約定內容,保留任意解釋活動的各項規定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消費者。商家與消費者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該聲明就成為推卸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消費者參加商家舉行的促銷活動,事實上與商家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按照《合同法》規定,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商場的解釋只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解釋,但不是最終裁決。
霸王條款8:購物后保安查驗小票并蓋章。
[點評]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消費者在商場收銀處付款取得所購物品之時,已經取得了所購物品的所有權。此時,商家已經完成了標的物的交付,已經不再對消費者所購商品擁有所有權。購物后商場保安再強行查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霸王條款9: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
[點評] 一些大型商場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園。但商場卻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拒不負責”的店堂告示,來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商場以此條款作為店堂聲明,是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而也是無效的。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