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澳門十月十四日電 (記者 黃鴻斌)澳門特區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四日表示,洗黑錢活動不但涉及大量金錢調動,嚴重影響、擾亂經濟活動,且造成不公平競爭,破壞社會公義,損害金融體系,必須予以打擊。行政會已經審議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和“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兩份法律草案,將交立法會表決通過。
唐志堅稱,澳門在多年前訂定的金融體制法律制度、有組織犯罪法、不法資產轉換的預防措施等法律和法令,對防止清洗黑錢起重要作用,為了加強預防和遏止清洗黑錢活動,并配合聯合國相關公約,特別是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作出有關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四十項建議,必須建立一套與國際合作共同分擔責任的法律制度。
據介紹,該法律草案規定,須履行法定義務的實體包括:受金融管理局監管的實體,如信用機構、金融公司、離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找換店以及現金速遞公司;受博彩監察協調局監管的實體,如經營幸運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實體;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從事涉及貴重物品交易的實體,如貨押業(當鋪);從事貴金屬、寶石或名貴交通工具交易活動的實體;從事不動產中介業務或轉售業務的實體;參與及輔助進行以下交易活動的律師、法律代辦、公證員、核數師、會計師及稅務顧問;不動產買賣;管理客戶款項、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管理銀行帳戶、有價證券帳戶或從事籌組用于設立、經營或管理公司資金的實體;提供勞務的實體,為顧客以代辦人身份設立法人;作為籌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向某實體提供住所、用地、設施;作為信托基金機構管理人等。
唐志堅指出,待立法會通過草案后,將透過行政法規訂定負責監管這些實體的機關,再由各機關發出指引供業者遵從。
唐志堅強調,為配合反恐的國際公約和協議,并針對現行刑法典對恐怖組織及活動的刑罰明顯不足,特區政府訂定“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法律草案,加強預防和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據悉,草案規定,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恐怖組織,協同進行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人身自由;妨害運輸安全、通訊安全;故意產生公共危險;使用核能、火器、生化武器、爆炸品、燃燒工具;使用設有陷阱的包裹、信件而作出的犯罪等,最高可處以二十年徒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