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10月7日,日本政府表示,將于10月12日至11月23日期間,在中國政府的協助下,對原日軍遺棄在中國吉林省敦化市的化學武器進行發掘和回收處理。
根據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日本有義務在2007年前將有關遺留化學武器處理完畢。
然而,根據中國方面掌握的資料,至1992年,已發現、尚未銷毀的日軍遺留化學彈約200萬發左右,其中由中方銷毀或暫作初步處理的化學彈僅約30余萬發。已經發現、尚未徹底銷毀處理的毒劑近100噸,由中方銷毀的毒劑僅20余噸。
由“日本化學戰罪行研究課題組”撰寫的本文,以詳盡的史料與確鑿的證據,揭示了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問題的由來與現狀。
二戰中,日軍在中國的化學戰造成中國軍民近10萬人死亡,寫下了二戰最陰暗、最殘忍的一頁。戰后60年來,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使許多無辜中國百姓慘遭傷害。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化學武器(毒劑)的外表在逐漸銹蝕,發生泄漏的潛在危險性日益加重。
戰敗之際日軍遺棄化學武器
日本軍隊在中國戰場上使用化學武器是違背國際公約的行為,中國、美國等國家曾經就日本軍隊的這一行為提出過抗議和警告。因此,日本軍隊在1945年8月臨近投降之前,盡量掩蓋其使用化學武器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出現了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幾種情況。
一,將化學武器秘密埋藏在地下或投棄在江河中
戰后,已經有部分原日本軍人就當時掩蓋化學戰責任的活動提供了證言。
原日本關東軍化學部(516部隊)隊員若生重作和高橋正治在1994年2月曾經提供證言說:“因為516部隊是秘密部隊,所以在終戰前要撤出齊齊哈爾……”“從13日早上開始就把毒氣罐等都丟到叫作嫩江的那條大河里,那是命令……據說有芥子氣和路易氏氣等三種類型……”
原日本支那派遣軍第6方面軍第11軍(呂集團)直屬汽車第34連隊助理教官鈴木智博2001年7月23日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陳述書,證實在1945年8月20日,根據日軍駐湘潭地區司令部的命令,將記載部隊一切情況的資料均隱蔽燒毀;將部隊保管的20箱毒氣彈投入湘江中。
日本侵華老兵小林利男和戶口好太郎是原關東軍第16野戰兵器廠(通稱2633部隊)的軍曹,他們回憶:“戰爭結束后……從大橋總部部隊長友田少佐那里傳來命令:緊急處理毒氣彈,馬上盡可能挖坑深埋……我們用鐵鍬挖出6個‘榻榻密’大小的房子那么大的坑(埋毒彈)。聽說剩下的部分被運到大橋那里的山谷里了。”2004年5月他們回到當年駐扎的吉林省敦化地區指認毒彈掩埋地。
以上的證言表明,日本軍隊在投降前掩蓋化學戰責任行為的特點是:(一)有組織的活動,都是執行上級的命令;(二)把文字資料銷毀,將沒有來得及使用的化學武器埋入地下或投棄在江河里,使對方難以尋找有關的證據,而且日本軍隊自己也沒有完整的資料保存。因此,尚有相當多的地點仍不為人所知。
二、將大量化學武器混入普通武器中交給戰勝國
盤踞在中國東北的關東軍,為準備對蘇聯的作戰儲備了大量的化學武器。由于蘇聯軍隊向關東軍突然發起攻擊,從發起攻擊到日本軍隊宣布投降只有一周左右的時間,其進攻速度大大超過了日本軍隊的預想,相當一部分日本軍隊因沒有充裕的時間對化學武器進行處理,將化學武器與普通武器一同丟棄而逃跑。部分日軍在投降時將化學武器混在普通武器中一同交給戰勝國。根據目前掌握的日軍繳械資料,里面記載有火炮、槍支、軍馬、彈藥及其它種種物品,但是在炮彈中沒有明確區分出化學炮彈,也沒有任何有關化學戰的資料。在東北以外的各戰場日本軍隊的繳械資料中,也未見專門提供的化學武器的資料。
三、在戰后比較混亂的時期,化學武器散落到各地
抗日戰爭結束后,在日本軍隊的武器正式向戰勝國移交前,由于形勢的混亂,已經有部分武器彈藥散落到各地,流失到民間,其中也有部分化學武器。
中國政府對于日遺毒彈的初步處理
20世紀50年代初期,鑒于東北各地都有報告發現日本軍隊遺棄炮彈的問題,1951年和1952年,東北各省一部分縣成立了“日遺炮彈處理委員會”,負責集中日軍遺留的炮彈。在集中炮彈時,有一部分毒彈發生泄漏,造成了人員傷害,才發現其中有化學武器存在。這件事引起了當時政務院的重視,決定各地的“日遺炮彈處理委員會”改名為“日遺廢毒彈處理委員會”,進行專門處理化學武器。
其中,一些重要的處理地點如下:
1.敦化哈爾巴嶺
“九·一八事變”后,吉林省敦化縣成為日本的一個軍事基地,駐有重要指揮機關和大量軍隊。戰敗前夕,盤踞在東北的日本關東軍還準備負隅頑抗,大批軍隊和武器裝備集中到敦化一帶。因此,在吉林省敦化縣發現的毒彈最多。
1953年11月2日,吉林省政府轉發了東北行政委員會、東北軍區《關于敵偽遺留東北地區各種毒氣彈問題》的聯合命令,鑒于敦化縣日遺毒彈集中,決定全省境內所有的日遺毒氣彈均在敦化縣處理。
根據第二機械部第二局安全技術處指示“以深埋為佳”的原則,采取挖坑深埋的方法。經反復考察,批準敦化縣哈爾巴嶺為毒彈埋藏地點。
據親歷者回憶:地點確定后,“組織200多名民工晝夜分班,長達兩個多月,挖了一個長25米、寬12.5米、深10米以上的大坑。將本縣境內各處搜集的毒彈埋在坑內。1954年4月間裝滿毒彈后封頂,坑頂覆土3米左右,然后在坑的四角立了4個石碑,碑上刻著‘日遺毒彈埋藏處’”。這是一號坑。檔案資料記載,這次一共處理毒彈38636發,彈皮52噸,計重665300噸。
此后,在一號坑下方又挖了二號坑、三號坑,埋藏陸續發現的毒彈。
2.東北其他地區
在敦化之外,中國政府還在中國東北選擇了若干臨時深埋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地點,黑龍江省孫吳縣北山就是其中的一個。
孫吳縣的毒彈主要分布在勝山、十八倉庫、廢品收購站,還有一部分是群眾撿到交上來的。清查結果毒彈共計513發,毒瓦斯筒4箱。1954年4月份,在孫吳挖出深4米,上面3米見方的大坑,民工下到坑里把毒彈一層層擺進去,進行深埋。埋完后,四周用鐵絲網圍起來,第二天在旁邊立了石碑。(現在這批毒彈已被妥善安置,等待徹底銷毀)
黑龍江省的尚志市在50年代也進行過日遺毒彈處理。
哈爾濱市的楊深先生保留著一組早年在尚志市銷毀日遺毒彈的照片。照片記載了當時中國在沒有更好的辦法的情況下,先對炮彈進行鑒別,把廢、毒彈分開,然后把毒彈的毒液倒在大桶里。在現場,兩個100多平方米、10米左右深的大坑中埋著不計其數的廢彈、毒彈。據稱有20萬枚、1000多噸。
曾參與這次拆彈工作的祖勝發老人介紹,拆彈工作的一個班每天工作4小時,工作時都要穿好厚厚的防護服,先在一個鋼板后利用工具將炮彈的引信拆下來,然后取下彈頭,將火藥、毒液分別倒到兩個大鐵桶中。毒劑中有芥子毒等好多種,顏色和醬油一樣的黑黃,氣味十分難聞。在當年處理毒彈位置附近,曾發生不少百姓中毒事件。
中國百姓無辜受害
化學武器與常規武器的最大區別,一是其傷害嚴重,沒有有效的治療方法;二是其化學成分復雜,特別是含有對人體有極大危害的砷,相當難處理。據不完全統計,戰后中國境內已有2000余人遭受日遺毒彈(劑)傷害。
中國專家自1992年開始對戰后發生在東北地區(黑龍江省為主)的遺棄毒氣武器進行傷害調查。(調查的主要事件請見下頁圖)
這些事件只是戰后發生的遺棄化學武器傷害的極少部分。
住在吉林省敦化市林勝鄉大甸子村的黃春勝老人是日軍遺棄毒彈的受害者,他說:“那是在光復后第二年(1946年),當時,山溝里有許多日本軍隊丟下的炮彈。我在打草時看到一顆炮彈橫在那里,就用腳踢了一下,有液體濺到褲子上,回到家里以后腿腳就開始爛了。后來醫生把我身上已經發生潰瘍的部分全都用刀剮了下去,那遭的罪就沒法提了。我們家變賣了幾乎所有的東西,才算保住了一條命。”
1950年8月,黑龍江省第一師范學校(齊齊哈爾)修建校舍,挖地基時挖出了兩個毒劑罐。共有8個人受到傷害,有人用嘴嘗了一口,當天死亡。醫院里有被留用的日本醫生,他們斷定這是糜爛性毒劑的傷害。
在松花江里也有毒氣彈,負責疏浚航道的黑龍江省航運局的船員們曾多此從江里打撈出毒氣彈,因沒有處理能力,只能再扔回江中。1974年10月30日,黑龍江航道管理處紅旗09號挖泥船在佳木斯附近進行河道疏通作業時,吸泥泵被異物卡住致使機器停轉,4名工人在排除故障中接觸到已撞破的毒彈,造成全船員工不同程度的中毒。其中較為嚴重的肖某、李臣、劉振起身體多處染毒,皮膚起泡、潰瘍,數次住院治療不能痊愈,這場災難影響了他們一生。
2003年8月4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又發生日軍遺棄化學毒劑傷害事件,造成1人死亡、40多人受傷。
……
期待早日徹底銷毀化學武器
由于戰后審判中,日軍化學戰責任被免除,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政府一直在回避使用化學武器的戰爭責任。至于遺棄的化學武器問題,日本政府方面從來沒有提出過。
1992年,中國在日內瓦裁軍會議上指出了日軍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的問題,并且指出了具體的數目和地點:
“1.化學彈的數量:
(1)迄今為止,已發現、尚未銷毀的化學彈約200萬發左右。因絕大部分仍埋在地下,確切數字尚待挖掘核實。
(2)迄今為止,已由中方銷毀或暫作初步處理的化學彈約30余萬發。
2.化學毒劑的數量
(1)迄今為止,已經發現、尚未徹底銷毀處理的毒劑近100噸。
(2)迄今為止,已由中方銷毀的毒劑20余噸。”
對此,日本政府最初的反應是消極的,并且拒絕向民間公布。在中國方面的要求和國際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派出官方的調查團,會同中國方面就代表性的遺棄地點進行共同調查,開始有限度地承認遺棄化學武器的責任。1996年,對遺棄在中國吉林省敦化市郊哈爾巴嶺的遺棄彈進行調查后,日本政府確認了化學武器的日本制造的性質,并開始就處理和銷毀的問題進行磋商。1999年7月,中日雙方發表了關于處理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1993年1月,國際社會在法國巴黎簽署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公約嚴格禁止對化學武器的研究、制造、使用和貯藏,并且提出對戰爭期間遺棄化學武器(老化武)的處理和銷毀的問題。1997年4月29日《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生效,按照公約規定,應在公約生效后10年內銷毀遺棄在華的全部化學武器,日本政府開始履行處理遺棄化學武器的義務。
從1996年開始,中國遭受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傷害的部分受害者向日本東京地方法庭關于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傷害的訴訟,日本的一些有正義感的律師不辭辛苦,多次前來中國進行調查取證,為中國受害者查找證人、證據,為其進行法庭辯護。同時在日本國內尋找證人,呼吁當年遺棄過化學武器的日本原軍人勇敢地站出來,為中國受害者作證。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的今天,日本仍有人歪曲歷史真相不愿承擔戰爭責任,尤其面臨著戰后中國受害者的正義訴訟,日本政府不顧事實,一再強詞奪理,拒不進行道歉和賠償。
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及其對中國人民的傷害問題,是日軍侵華戰爭遺留問題之一,日本政府應正視其侵略罪行,盡快徹底銷毀遺棄在華的化學武器。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日本化學戰罪行研究課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