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以股抵債措施適用于糾正證監會56號文發布之前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形,且上市公司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控股股東確實不具備現金清償的能力。上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債方案應當與股改方案相結合,并報證券交易所審核后與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證監會不再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在股改中提出的以股抵債方案。
這是深交所日前在其網站發布《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4、5、6號)》所明確的。備忘錄就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的材料報送、信息披露和與控股股東以股抵債相結合的相關問題作了規定。對改革方案中以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作為對價來源的,備忘錄明確了相關審計報告的取得、披露及審計結果與已披露定期報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處理等事項。
針對部分公司擬通過以股抵債方案與股改方案相結合的方式,解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問題的情況,深交所制定了股改備忘錄第6號。對于控股股東占用資金金額計算的標準和以股抵債定價的相關要求,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財務顧問出具相關報告和意見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均有詳細規定。
由于存在非流通股股東數量較多且地域分散的情況,為提高股改過程中各方的溝通效率,深交所制定了股改備忘錄第4號,明確了在股改過程中需要非流通股股東提供和簽署的所有文件。對于除提出改革動議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東,還簡化了部分文件的簽署。另外,該備忘錄中對股改不同時點需要的國資委的批復、非流通股股東身份的核實等,也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
根據前期窗口指導和信息披露審核發現的問題,深交所在備忘錄第5號中規定,同時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在股改說明書中應對可轉債的處理、股改期間可轉債的停牌和復牌等作出說明,并及時刊登可轉債轉股提示性公告;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該備忘錄還對股改中的相關公告的表述進行了規范和統一。(記者 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