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齊彬)中國立法機關擬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利于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二00三年十月經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于當年十二月簽署。截至今年九月十五日,已有三十個國家批準公約。公約將于今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公約的議案中說,批準這一公約“有利于我國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有利于我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腐敗預防與懲治體系。”
公約共七十一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規定締約國就腐敗犯罪的查處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訴訟以及執法合作等,并對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產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
中國副外長武大偉今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公約作說明時說,國務院經審核認為,公約提出的預防與懲治腐敗并重的主旨,與中國確定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方針基本一致,公約具體內容與中國有關國內法基本一致。
武大偉表示,公約為各國打擊腐敗犯罪的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作為旨在預防和打擊腐敗、加強國際合作、促進跨國流動的腐敗資產追回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公約為中國逐步解決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據了解,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五百多人,涉案金額達七百億元人民幣。從一九九三年至今年一月,有兩百多嫌疑人被緝捕回國。另外,中國一貫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也經常將從外國潛逃至中國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國。
武大偉介紹說,公約批準后,有關部門將按照計劃抓緊落實中國有關法律制度與公約的銜接工作,如設立預防腐敗專門機關、制定反洗錢法、修訂刑法中有關行賄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