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7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氣死人"到底該不該賠償?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法院日前認為,導致死者發病的原因是他與被告爭執誘發的,是被被告氣死的。所以,一審判令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47歲的季某與其東側鄰居曹某因房屋采光問題發生糾紛,從爭吵發展到撕扯到一起。氣憤不已的季某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伤幻窬嬷芗乙呀泩罅税,對方稱季某動手打傷了曹某,要求季某到派出所接受訊問。當日18時許,季某從派出所回到家后,發生胸口悶、喘不過氣現象。在將季某送往醫院的路上,季某心跳停止。
2004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出具的關于季某的死亡鑒定書結論為:“季某系生前因情緒激動等因素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心衰死亡!奔灸车募胰苏J為,季某是被曹家人氣死的,于是將曹家幾人起訴到法院。
松北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曹家人與季某爭吵、廝打,造成季某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心衰死亡。雖然被告不知道季某有冠心病,但他們本應該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季某情緒激動的后果,而情緒激動是造成季某死亡的誘因。因此被告有一定的過錯,與季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不過,季某也有毆打對方的行為,加之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發作,因此季某對其死亡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進一步認定,被告應承擔30%的責任。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總計47494.21元,同時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據悉,這起因“氣死人"而產生的索賠案在哈爾濱市尚屬首例。(李丹 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