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10月31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原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張小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駁回張小川上訴,維持原判,終審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張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沒收財產5萬元。同時,陜西高院終審維持了張小川之弟張天生犯受賄罪和偷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處沒收財產3萬元和處罰金35萬元的判決。
今年59歲的張小川原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正廳級)、重慶市廣播電視局(簡稱重慶廣電局)局長、黨組書記,兼任重慶廣電局下屬單位重慶有線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線網絡公司)及重慶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廣電傳輸公司)董事長,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慶有線電視臺(簡稱重慶有線臺)臺長。張小川涉嫌受賄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5月,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市廣播電視局局長期間,其弟張天生接受他人請托,讓張小川同意購買飛利浦設備,張小川即簽字同意購買飛利浦設備,并督促有關人員盡快辦理。事后,為了表示感謝,時訊公司總經理楊某送給張天生5萬美元和24萬元人民幣,張天生也告知了張小川。
1998年至2003年,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市廣電局局長及重慶有線臺臺長期間,幫助重慶好望傳媒文化公司(簡稱好望公司)承攬到重慶有線臺影視頻道的廣告代理業務。期間,張小川還多次出面協調解決好望公司與重慶有線臺在廣告代理中的糾紛。該公司經理周某為表示感謝和繼續得到張小川的"關照",先后11次送給張小川共計11.2萬元人民幣、5000美元。
1999年至2003年,張小川在擔任重慶廣電局局長期間,將重慶市九龍坡區廣電局播音員董某調到重慶有線臺,并將其提拔為重慶有線臺廣告部副主任、主任、廣告經營中心常務副主任。為了感謝張小川在其工作調動、職務升遷等方面給予的"關照",并為繼續得到"關照",董某先后4次通過張小川之妻王某送給張小川7.5萬元。另外,從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張小川還數次接受他人現金共10.3萬元和2000美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小川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弟張天生收受他人賄賂款物53萬元人民幣和5.7萬美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小川還有60.8萬多元人民幣、2.7萬多美元、1.5萬多港幣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小川還在其任職重慶市廣電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在有線網絡公司(廣電傳輸公司)增資擴股過程中,明知國力天星、風范科技和廣視高新三家公司均不具備投資資格和實力,違犯國家有關規定,將上述三家公司納入融資對象且無視有線網絡公司評估凈資產值為4.3億多元的事實,不顧廣電局內部股東的合法權益,強行通過股東會決議,從而造成廣電傳輸公司49%的國有股權喪失,致使國家利益受到重大損害;張小川還濫用職權違法同意為雷諾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又給廣電傳輸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多元,其上述行為又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且濫用職權的情節特別嚴重。
張天生利用其與張小川的親屬關系,代為轉達他人請托事項,經手收受請托人24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的好處費,并告知張小川,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另外,張天生在擔任重慶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為重慶諾德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管理兩公司期間,偷稅32.49萬多元,且其中三個年度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30%以上,其行為又構成偷稅罪。
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張小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張天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罰金35萬元。(張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