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日電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2005年3月16日召開的全國職業病防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職業病報告系統,中國衛生部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職業病報告工作。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報告統計管理工作,并指定同級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辦常規職業病報告統計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報告統計工作要明確職責,加強日常監督,并提供開展工作所必需的經費和設備。
二、有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地區,職業病診斷機構將診斷的職業病向職業病防治機構報告;沒有職業病防治機構的地區,職業病診斷機構將診斷的職業病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匯總后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并同時報上一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匯總報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時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三、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國職業病報告統計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對全國職業病報告統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技術培訓、質量控制和督導,負責職業病報告匯總、分析。
四、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健康監護機構職業病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五、建立職業病防治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職業病防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有效協調,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定期交換職業病防治有關方面的信息,為政府職業病防治決策服務。
六、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