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十一月八日電 (記者 陳建)記者今天從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獲悉,今年十月份起試行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正在全省范圍內展開,預存補償款支付實行實名制,直接支付到農民賬戶上。而國土資源廳表示,未預存補償款一律不批地。
為實現關口前移、杜絕挪用和新拖欠,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已正式下發通知,決定從今年10月份起在全省范圍內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即在征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應將預計需要征地補償款足額預先存入征地補償款專戶,對沒有預存征地補償款的,一律不予審批征地。
據了解,征地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不含房屋拆遷費用)。預存的征地補償款不得少于擬定的征地方案確定的征地補償費總額。征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征收土地獲得批準后,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撥付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不獲批準的,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將預存款退回申請征(用)地單位或個人。
通知規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各地在報批用地資料時,必須附有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并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征(用)地單位簽名認可的征地補償款預存到賬的證明及金融(銀行)部門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進賬憑證,否則,省國土資源廳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農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監督管理。對發現有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據悉,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實行專款專用,在土地征收方案和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方可支付使用預存征地補償款,嚴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對于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的,應采用在銀行開具實名賬戶直接支付的方式,確保征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農民個人;對于應留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納入村集體財務公開管理。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農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監督管理,對發現有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