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9日電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再就業工作,2002年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重點圍繞解決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制定了積極的就業政策,連續3年召開全國性會議,對就業再就業工作進行部署。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各社會團體積極發揮作用,使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得到較好落實,市場導向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就業總量有較大增加,一大批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對促進經濟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產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必須看到,我國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當長時期內不會改變。今后幾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點仍是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同時,也要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和被征地農民等的就業再就業工作。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三)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⒈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采取相應對策。
⒉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發展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產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⒊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鼓勵增加就業的扶持政策。
⒋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鼓勵資源開采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按市場需求發展接續產業,引導勞動力轉移就業。
5.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6.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四)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
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并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備案。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最晚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⒈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⒉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核發證件的本省(區、市)范圍內適用,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三、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一)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