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0日電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負責人在廣州指出,目前恢復兩岸漁工勞務合作之時機已基本成熟,應鼓勵和規范對臺漁工勞務輸出。該負責人建議出臺《對臺漁工勞務合作管理辦法》,特別強調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赴臺漁工的資格審查,凡申請赴臺漁工,一律須持合格證上崗。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負責人此間抵穗參加“第十屆中國國際漁業博覽會”,提出應加快兩岸尤其是閩臺漁業合作,促進產業戰略轉型。其中,該負責人認為對臺漁工勞務是一項互惠互利的合作,既可以幫助臺灣彌補漁業勞力的不足,又可以促進大陸省市漁村勞動力的轉移,提高漁民的收入。對臺漁工勞務合作暫停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應盡快恢復和規范對臺漁工勞務輸出。
該負責人分析指出,對臺漁工勞務合作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省市級漁業主管部門未能介入管理,使得一些中介組織受利益驅使,把一些文化水平偏低、不懂水性、沒有接受過特殊專業培訓的人員甚至內陸省份的農民派遣到臺灣漁船上工作,而且這些中介公司惡性競爭,出現勞工定價不一,給一些臺灣漁船業主借機壓價雇傭情況,漁工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發生了一些本不該發生的事件。
這位負責人建議要制定出臺《對臺漁工勞務合作管理辦法》,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赴臺漁工的資格審查。特別強調必須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赴臺漁工進行漁業生產基本安全技能培訓,考試合格予以發放合格證書(即四小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縱、船舶消防、海上急救)。今后凡申請赴臺漁工,一律須持合格證上崗。
該負責人認為,臺灣漁船雇傭大陸漁工事宜是由臺灣各級漁會負責,大陸省市應發揮漁業行業協會如水產學會、遠洋漁業協會等的作用,與臺灣漁會保持密切的聯系與溝通,協調好各方關系,以維護大陸漁工的合法權益。
福建省30米等深線內近期可開發利用的淺海面積超過700萬畝,目前正鼓勵臺商前來投資發展水產養殖與休閑漁業。同時,該負責人建議考慮對臺商投資養殖業采取與閩漁民同等待遇,享受免征海域使用金、特產稅以及享受政府貼息支持等優惠政策。(方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