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3日電 據法制網報道,湖南婁底考生常路狀告湖南省國家稅務局乙肝歧視案,日前二審在長沙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雙方就用什么標準判斷肝炎等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
2004年11月,湖南婁底考生常路報名參加了2005年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試。經過筆試、面試,他以綜合考試64.28分的成績,列所報考職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規定到長沙市中心醫院參加了體檢,結果為乙肝大三陽。隨后又進行了針對乙肝DNA的復檢,結論為“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陽性,不合格”。隨后,常路和報考單位人事處的多次交涉,被報考單位明確告知,因體檢不合格,不能錄取。為了給自己討個說法,常路一紙訴狀將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起訴至法院。2005年8月8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按照有關規定,被告省國稅局對考生常路所做的體檢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體現乙肝歧視,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常路不服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昨天的二審庭審中,常路及其代理人堅稱:在公務員體檢中增檢“兩對半”(乙肝檢測專業術語)和乙肝DNA檢測,是無視國家新出臺的公務員體檢標準,繼續歧視乙肝病原攜帶者,他認為,把DNA作為乙肝判斷標準顯然是有爭議的,與《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診斷標準也有沖突,而他就是受害者之一。在他的證據中,有不少醫學專家的觀點,認為乙肝大小三陽、乙肝DNA呈陽性,表明病毒復制活躍,但并不代表肝臟出現炎癥。常路還當庭申請長沙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衛生部、人事部對乙型肝炎的判斷標準作出解釋。省國稅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說,在今年招錄公務員過程中,共有7名考生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攜帶者,其中4人被排除肝炎被錄取。因此,省國稅局根本就沒有排斥或歧視乙肝病原攜帶者。
法官在合議庭合議后表示,將根據需要決定是否走訪人事部和衛生部。(劉希平 趙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