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北京市建委委員張農科近日表示,當前出現一些惡意討薪現象,有的施工企業慫恿農民工以群體性討薪為名,施加壓力,甚至阻斷國道交通,一些“黑包工頭”蓄意組織、操縱外來務工人員制造事端,對此有關部門將嚴厲制裁。(11月11日《新京報》)
“物極必反”的確是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農民工辛苦工作卻拿不到微薄的工錢,原本是受害者;但如果被人操縱利用,又可能引發違法事件,因此對于惡意討薪實施治理是必要的,這既是維護公共安全秩序的需要,也是保護農民工安全利益的措施。但如想真正化解討薪糾紛,顯然需要查明欠薪的事實及原因,對于惡意討薪者和惡意欠薪者同時進行調查處理,方顯公平公正原則,也才更能產生實際效果。
嚴格地講,目前我國法律在制裁惡意討薪和惡意欠薪方面的做法是缺乏衡平精神的。比如,對于因惡意討薪而引發群體性事件,損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及司法部門可以“擾亂公共秩序”對參與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乃至刑事制裁;但對于惡意欠薪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卻幾乎沒有法律規定對其采取具有同等“力度”的處罰措施。這明顯是一種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方面的不對等、不平衡。
正是因為這種不對等,導致農民工往往只能“鋌而走險”,單方采取某些極端方式解決問題。這就有必要從現行法律制度的理念設計進行反思。
前不久,曾有人主張我國應當設立“惡意拖欠工資罪”,但從有關反映來看,反對的聲音似乎更高于肯定的意見。和諧社會的建設,的確應當盡量避免把各種事務都納入“嚴刑峻法”的適用范圍,但如果對于某些敏感或極端問題不能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同樣也會激化矛盾。尤其是對勞資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能賦予同等的權利地位,或者放置在一個責任失衡的制度環境內,都會成為損害公民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的隱患或“導火索”。
所以,政府部門在解決欠薪矛盾時,首要的是應當對各方當事者平等對待,同步治理,才有助于鏟除真正的禍根。
(來源:中國青年報;墨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