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八日電(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王建明撰文指出,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于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有利于促進加大查辦職務犯罪的力度,所以反貪工作要真誠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
王建明說,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工作改革的重中之重,有利于強化檢察機關自身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對于提高執法水平和案件質量,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他指出,人民監督員制度促進了反貪工作的開展。根據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有關規定,各試點單位反貪部門在辦案工作中及時告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不服逮捕決定的申訴;案件偵查終結后,對擬撤銷的案件,提請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向人民監督員介紹案情、出示主要證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評議表決;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接受人民監督員對該立案不立案等情形的監督。
據統計,二00四年至二00五年六月,全國檢察機關各試點單位反貪部門擬對一千五百六十多人撤銷案件,并按規定提交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已監督結案一千五百五十多人。其中,人民監督員同意撤銷案件近一千五百人,不同意撤銷案件六十多人。
王建明說,人民監督員制度給反貪偵查工作帶來的促進和推動作用是全局性的、整體性的。一是促進了案件質量的整體提高。二00四年與二00三年相比,撤銷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二十五點九,不起訴案件下降了百分之九點三,起訴案件上升了百分之十五點五。二是促進了辦案力度的加大。去年反貪部門辦案數量扭轉了多年下滑的狀況,大案比例同比上升一點四個百分點,查辦要案數量上升了百分之九點九。三是促進了執法觀念的轉變和執法行為的規范,執法行為更加規范,重程序、重證據、尊重和保障人權,執法作風明顯轉變,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也更好了。
談到如何繼續做好人民監督員工作,王建明說,要進一步“防漏、防控、防濫”,尤其是對擬作撤案處理的案件要無一例外地進入監督程序。人民監督員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羈押的;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形提出的監督意見,反貪部門要認真對待,及時核查,對經核查情況屬實的,要及時糾正。
王建明指出,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一項重大而長期的任務,反貪工作要真心實意地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