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4日電 據《北京日報》報道,李先生委托一家房屋中介購買二手房,由于中介公司說房主已經全權委托他們代為賣房,李先生就按中介說的價格支付了購房款,也沒簽房屋買賣協議。但在辦房產證時,中介卻說要按低于實際購房價很多的價款出具發票,否則就沒有發票。對此,律師表示,中介公司按低于實際購房價很多的價款出具發票,對購房人存在風險。
首先,二手房購房人有權利按實際購房價取得發票。目前許多購房人有種誤解,以為如果從開發商處購買一手房,就當然能夠取得購房發票,而二手房通常是向個人買的,所以不會有房款發票,實際支付了多少購房款就只能在房屋買賣協議中體現。但事實情況并非如此。發票是由稅務局統一印刷的,只要房屋買賣雙方都能照章納稅,就能拿到購房發票。對于二手房買賣來說,如果賣房人是個人,盡管其本人不能開發票,但只要他按規定交納各項稅費之后,就可以委托稅務局為購房人開具全額發票。
其次,中介公司按低于實際購房價很多的價款出具發票,對購房人存在風險。對于購房人而言,發票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是購房人合法取得所購房產的重要證明之一,同時也表明此次房屋買賣的過程已經依法完稅,并且它也是辦理退稅、或者再次轉讓時征稅的重要依據。上述中介公司以低于購房價很多的價款向購房人出具發票,一方面有違相關的稅費征收管理規定,另一方面,由于現在二手房買賣當中賣房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購房人再行轉讓該房產時就有可能承擔多繳稅的風險。
此外,由于李先生未與中介公司或所購房產原所有人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協議,這對他本人而言存在著巨大的交易風險。因此,律師建議購房人在購買二手房時,一方面應當慎重選擇正規的房產公司,并且盡可能多的了解二手房買賣所有的交易成本,包括相關的稅費等,同時還要簽署書面的購房合同,對購房總價、房屋情況、交房日期、產權變更登記的期限等作出明確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