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與韓國金融情報分析院在北京簽署了反洗錢和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據記者了解,這是我國金融情報機構首次與他國金融情報機構簽署合作諒解備忘錄。
早在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決議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自此,與國際接軌的立法開始提上日程,其中,因為我國正積極申請成為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織(FATF)的正式成員,作為前提之一的反洗錢法的制定就顯得尤為迫切。
但中國的反洗錢工作與國際標準有哪些差距?反洗錢法應搭建怎樣的框架?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反洗錢國際標準將給我國帶來三方面嚴峻挑戰。
洗錢罪定義范圍窄適用難
據介紹,國際金融行動特別行動組織(FATF)是反洗錢領域最具權威性的組織之一,其專門制定的國際反洗錢40條標準和9條特別標準(簡稱為40+9項建議),歷經兩次修改,目前是推動世界各國反洗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和衡量各國反洗錢體制和工作質量的國際標準。
目前,FATF已發展成為擁有33個成員以及二十多名觀察員的官方組織,我國今年1月成為觀察員,明年要爭取成為正式成員。
但要成為正式成員,首先面臨的是立法的接軌。
研究反洗錢多年的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說,40+9項建議對洗錢犯罪的定義是這樣的:各國應當將洗錢犯罪適用于所有的犯罪,并旨在將上游犯罪擴大到最寬廣的范圍。這個范圍可以涉及所有的犯罪;也可以規定一個最低的限度。而這一最低限度可以是一定種類的嚴重犯罪,也可以規定最低的監禁刑,或者將上游犯罪列舉出來。
但不管采用哪種方式,40+9項建議規定上游犯罪必須包括指定的20類犯罪中的所有犯罪,即參與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和詐騙行為;恐怖主義;販賣人口和組織偷渡;性剝削;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非法軍火交易;非法交易贓物和其他貨物;貪污受賄;詐騙;假冒和盜版產品;環境犯罪;謀殺和重傷;綁架、非法拘禁和劫持人質;搶劫或盜竊;走私;敲詐勒索;偽造;盜版;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這與我國刑法規定的洗錢罪相去甚遠。郭建安說,刑法中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有四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而且必須是明知以上四類犯罪的違法所得或產生的收益,才構成洗錢罪。但40+9項建議中規定,洗錢罪的故意和明知可以從客觀事實情況推斷出來。
因為刑法的如此規定,司法部門在認定和適用上產生很大困難。公安部洗錢犯罪偵查處處長吳衛華表示,有案可查的是,自刑法頒布以來,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例僅有2起:一起是廣東汪照洗錢案,另一起是最近的福建蔡建立、蔡懷澤洗錢案。
汪照2004年因為為毒資洗錢被判刑,蔡建立、蔡懷澤也是因為在銀行開設個人賬戶供跨國販毒分子轉賬,于今年7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2年6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和17.5萬元。
但在我國,反洗錢法草案雖然已經形成,但記者獲悉,有些具體問題譬如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到底擴大到什么程度,目前仍意見不一。
金融機構執行標準不明確
除了洗錢犯罪外,40+9項建議還規定了一系列反洗錢的標準。郭建安說:“在中國這樣一個習慣現金交易的國家,反洗錢面臨的挑戰可想而知,尤其是金融機構。”
對于金融機構而言,40+9項建議中有22條是專門針對他們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條:報告、豁免和保存資料。即金融機構要對客戶作盡職調查,“認識你的客戶”;要報告可疑交易;要完善地保存交易資料。
盡管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都對金融機構的上述核心義務做了明確,但執行并不好。
郭建安表示,主要是由于銀行的競爭所致。國外銀行成熟的理念是“凡是有洗錢行為的客戶都不是好客戶”,但我們怕失去客戶,既不能完全做到實名制,也不能“真正認識你的客戶”,了解背后的資金來源。
何況除了競爭因素外,個人存款實名制自2000年開始實施以來也受技術限制無法落到實處,銀行內部人員表示,警察都不能憑肉眼判定身份證是否真實,銀行又怎能查實?
“的確,銀行職員不能和警察相比,”郭建安說,“是否屬于可疑支付交易需要報告,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機關,銀行很難主觀判定。大額及可疑支付交易認定標準需要進一步明確,尤其是可疑支付交易。”
記者看到,在《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可疑支付交易針對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列舉了15種情形,但其中有著大量“長期、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明顯不符、頻繁”等模糊字眼。
郭建安說,可疑支付交易國際上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有的國家譬如荷蘭規定的是報告異常交易,而且規定了主觀和客觀的指標,這些指標既是金融機構是否報告的標準,也是是否追究金融機構未履行義務的標準。我國在大額上采用了客觀標準,可疑支付交易上采用了主觀標準,但鑒于洗錢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和高科技特點,我國在人員素質、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監測水平上都存在相當的差距。
據央行發布的2004反洗錢報告顯示,去年中國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共報告人民幣大額和可疑交易463.91萬筆,交易金額累計165820.75億元;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431.62萬筆,交易金額累計11981.66億美元。“這個數字是很驚人的,本來國內意識到這個問題就很晚,現在面臨的問題很艱巨。”郭建安說。
除報告義務外,FATF的40+9項建議還規定了金融機構要對高風險客戶加強措施,包括代理行和政治公眾人物,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來確定財富和資金來源。
非金融業反洗錢缺乏規定
自從2003年中國銀行紐約分行因涉嫌洗錢被美聯儲處以巨額罰款后,金融機構開始高度重視反洗錢。但除了金融機構外,國際反洗錢標準也高度重視非金融業務和職業。
譬如40+9項建議中規定的容易被利用洗錢的非金融行業和職業有:娛樂場所;房地產經紀人;貴金屬商人和寶石商人;律師、公證員和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員和會計師;信托服務提供者和公司服務者。
按照規定,這些場所或者職業人員當發現客戶的交易額超過規定限度,或者律師、公證員在為客戶買賣房地產、經營財產、管理賬戶時都應當像金融機構一樣履行報告可疑交易義務。
專家認為,律師反洗錢固然有其優勢:有專業知識,可以利用合同等資料審查交易和客戶的真實情況,但也與職業秘密權相沖突。按照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可能受到處罰。
據悉,律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都要承擔反洗錢義務還是有所區分,是報告給律師協會還是直接報告給監測機構,國際上規定不同,國內意見也不一。
郭建安說,目前,證券保險領域的反洗錢已經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相關的規章正在制定中,律師、公證員的反洗錢規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但事實上國外非金融領域的反洗錢在執行上也有相當難度。
他透露,目前國內已建立了由23個單位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郵政部門也納入在內,但部門工作協調機制仍需完善,網絡銀行、電子貨幣、電子交易所帶來的挑戰和文化等產業的反洗錢也應當引起重視。另外,由于我國的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去年8月才開始運行,與國際合作并不多,今后在情報的收集、利用和分析上合作的程度有多深也存在爭議。
郭建安說:“洗錢行為雖然沒有受害人,跟許多人不相干,但通過打擊洗錢可以有效控制和預防上游貪污腐敗等嚴重刑事犯罪,從這點上看,公民意識的提高和義務的履行都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辛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