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0日電 國務院國資委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已起草完畢,正在征求部分G股公司和相關部門意見。在證監會的相關規范意見出臺后,應能很快出臺。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辦法》(征求意見稿)共6章。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適用范圍、實施條件和原則、如何確定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審核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辦法》,股權激勵計劃目前適用于在滬深證交所上市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整體上市的國有企業及國有直接或間接控股的上市公司。
《辦法》提出,實施股權激勵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需要滿足4個基本條件: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董事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職責;內部控制制度和業績考核制體系健全;發展戰略明確、財務狀況良好;符合證監會提出的其他意見。
報道指出,《辦法》對股權激勵計劃的核心內容作了詳細的規定。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定人、定量、定時、定價等4個關鍵因素。其中,期權激勵授予對象原則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對上市公司整體業績或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具體需要由薪酬委員會決定。
《辦法》特別提出,央企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負責人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話,可以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但只能參與一家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計劃。沒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的母公司負責人暫時不能參與。另外,獨立非執行董事,原則上不能參與上市公司這種長期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授予的數量分3個層面確定:企業期權計劃授予總量;IPO時授予數量;個人數量。從總量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授予數量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可以根據公司發展前景、市場因素、上市公司股本規模、授予人員的范圍等在10%以內調控。在公司IPO時,首次授予高管的期權數量控制在1%以內。此后,每次期權授予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首次授予的數量。個人累計獲得期權激勵數量不能超過1%。未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已擁有超過上市公司5%股權的高管,不得參與股權激勵。
業內人士透露,曾有專家建議將權證作為股權激勵的工具之一,授予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但相關機構認為,從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權證管理辦法來看,其有效期非常短,不適合作為長期激勵的工具。(記者 郭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