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日電 在剛剛結束的2005中國財稅論壇上,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提出“十一五”將逐步出臺消費稅和物業稅。物業稅之征收,到底應該實現收入功能還是分配功能?今日出版的《中國青年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如果將物業稅作為新的財源來滿足地方增收入需要,不一定妥當。
目前,中國房地產稅收零碎紛亂,稅負很高。資料顯示,目前的住房稅收中,包含房地產開發的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等,以及房地產占用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除此之外,房屋出售中還有契稅。在目前的房價構成中,稅費及房產商利潤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購房者買一套房子的錢,有30%~40%是繳了各種稅費。
在這極為混亂繁雜的稅費中,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有的是重復征收,有的則是純粹的亂收費。如果要整合為統一的物業稅,一些不合理的稅費無疑是要取消的。取消就意味著減收。另外,如今這些稅費,是對今后40~70年稅費的一次性提前總支付,如果分解為年度繳納,則每年征收的額度顯然會比一次提前總收的額度要小得多。這樣,與未實行物業稅相比,稅收總額會下降。
影響稅收收入的另一因素是,政府能夠征收的物業費,只能就改革之后新建的住房征收,在短期內,這個稅基是很小的。對于數量巨大的舊房,不可能實行新的物業稅。如果對舊房實行新的物業稅,無疑會增加稅收,但是,這是典型的重復征收。這種情況下,在可以預見的時期內,地方政府征收的物業稅總額非常有限。
以上分析表明,物業稅作為收入手段增加收入,目前是不現實的。如果僅從增收角度來說,甚至根本就不值得開征物業稅。
因此,物業稅之設計,必以完善稅制和調節分配為主要目標。中國房地產稅費繁雜混亂,必得規范整合。另外,中國宏觀稅制結構中,作為分配手段的稅收只在收入(個人所得稅)和支出(特別消費稅)兩個環節有所作為,但對于作為存量的財產沒有什么稅種。這種格局造成的后果是,對于正在走向富裕的人征收調節性質的稅收,而對于已經富裕的人卻不予調節。這顯然不公平。而物業稅是對作為存量的財產課稅的最為重要的稅種,可以彌補這個不合理的漏洞。
調節分配的物業稅,應該體現出負擔能力的差別。在基本住房與豪華住房、自住用房與經營性用房、一次性繳納各種稅費的舊房與沒有繳納這種稅費的新房之間體現差別。基本住房可以低稅或者免稅,而經營性用房、占地廣闊的豪宅別墅,應該實行更高的稅率。這樣,會有效起到抑制土地浪費的作用。
物業稅應該征收,它可以成為地方政府的一種財源。但是,征收的制度設計中,應切記一條,不要只為斂財而征收。(梁發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