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不斷抱怨醫療費過高的時候,哈爾濱的一家醫院竟然開出了一個“天價醫療費”單據,患者翁文輝生前在此治療了67天,花費139.7萬余元,家屬在醫生的建議下購買了400多萬元的藥品。這個越過人們承受“底線”的單據成了眾矢之的。事件發生后,很多醫學界、社會學界的專家就醫療界以藥養醫的現狀、醫療監管制度缺失、醫療體制存在弊端、醫療改革的失敗等問題進行了反思。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此有悖常理的“天價醫療費”單據產生的背后,也有法律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背景新聞
“天價醫療費”引起社會關注
最近,發生在哈爾濱市的“天價醫療費”糾紛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哈爾濱市退休教師翁文輝因患有惡性淋巴腫瘤住進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后因醫治無效去世。死者家屬在料理后事、和醫院結賬時,對醫院的收費賬單表示懷疑。翁文輝住院67天時間,住院費用達139.7萬余元,平均每天2萬多元,且病人家屬還在醫生的建議下,自己花錢購買了400多萬元的藥品交給醫院作為搶救急用,合計耗資達550萬元。醫院賬單顯示:“共3025份化驗單,有兩天的輸液量每天將近一噸,66天做了588次血糖分析,299次腎功能檢查,血氣分析379次,化驗血糖輸液1692次,輸血968次……”
這則新聞被央視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據報道,目前中紀委、衛生部等有關部門已介入了對該事件的調查。
在醫療體制改革失敗,人們對醫療費用過高不斷抱怨的時候,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竟然開出如此一個“天價醫療費”單據,可謂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因為越過了人們的承受“底線”,成為眾矢之的在所難免。有人用“心狠手辣”來形容這些曾有“懸壺濟世”之美譽的白衣天使,發改委有關官員也稱這和“拿刀搶錢”沒有什么區別。事件發生后,很多醫學界、社會學界的專家就事件產生的深層原因,如醫療界以藥養醫的現狀、醫療監管制度缺失、醫療體制存在弊端、醫療改革的失敗等進行了反思。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如此一個有悖常理的“天價醫療費”單據產生的背后,也有法律缺失的深層次原因。
觀點一在醫療合同中更要信守忠實義務
郭敬波(鄭州大學法律碩士):對于這起“天價醫療費”事件,社會和媒體更多是從經濟方面來評價的。誠然,這么高的醫療費用超出了社會一般人所能認同的底線。但這種“天價服務”在服務行業并非絕無僅有。
相比之下,醫療合同也是一種服務合同,并且作為服務客體的生命是無價的,如果人為地把搶救生命的醫療行為定出一個“最高限價”也是不科學的。我們應該拋開經濟視角,從法律的角度去討論這一社會事件,不要光看患者家屬花了多少錢,而要看這些錢花得是否合乎法律。
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醫療事業近乎是一種福利性事業,隨著醫療體制的變革,特別是允許建立私立醫院,醫患關系逐漸變成了一種合同關系。醫療服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應具備的基本特征,但由于醫療服務合同的客體是診療護理行為,其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醫療服務合同又有其特殊性。
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中,診療行為要求具備專門性的技術,而大多數患者對醫學知識知之甚少,醫患雙方在能力上顯然是不對等的。為了減少這種不對等狀況對合同本身應當具有的對等性的影響,醫方在制訂醫療方案的時候,要向患者詳細告知,并傾聽患者的意見。
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還具有復雜性、動態性和非結果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是一種專業性的診療服務,該診療行為必須是適當的。同時,醫療機構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通常在醫療合同成立時,并不能確定醫療合同的內容,必須隨著對患者疾病的了解逐漸予以確定。另外,醫療合同雖然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但由于疾病的復雜性和醫療技術的有限性,以及患者的個體差異性,常常導致醫療結果的不確定性。醫療責任是否如約履行,關鍵在于醫生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適當,而不是以疾病的治愈與否為判斷標準。
醫療合同的建立是以信任為基礎的,患者基于對醫院和醫生的信任才選擇了某家醫院,醫生如果唯利是圖,違背職業道德去欺詐患者的話,那也是很容易的。因此,在醫療服務合同中,醫生的忠實義務就顯得尤為重要。忠實義務要求醫方應當從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發,選擇具體的診療行為。如果醫方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采取了背離患者利益的行為,就是對忠實義務的違反。
觀點二醫方對法律變化未予足夠認識
郭永祿(河南省監獄管理局干部):
雖然案件還未有最終查清,但隨著有關部門調查的深入,一些如涉嫌嚴重造假、管理混亂等問題已經浮出水面。在這種情況下,再在“醫德”的層面上討論相關問題,顯然已經沒有必要了。一種道德的墮落并不必然引起違法或者犯罪,因為人的行為除了道德標準之外,還有一道法律底線,“天價醫療費”單據為何會突破法律底線而出籠呢?
這些年隨著醫療服務合同理論的完善,醫患糾紛已從單純的侵權糾紛發展到侵權與違約并存的狀況。醫護人員對這種法律的轉變顯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所以醫生在努力完善醫療行為的同時,卻忽視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醫方時常被患者以違約而訴至法院。近年來,在媒體上會經常出現這樣的新聞標題“某醫院不構成醫療事故仍被判賠償”,究其原因,無不是因為醫院違反了“告知”等合同義務而敗訴。
醫生對“告知”等合同義務的漠視與我國長期形成的醫療模式有關。醫生作為支配者地位,患者處于被支配的地位,一切醫療行為甚至包括醫療收費等完全由醫院說了算。
而醫生的告知義務,不僅要求把醫療行為的內容,如處置方案、醫療風險、醫療效果、醫療行為的必要性等對患者進行詳細說明,還要對各項醫療項目的價格進行詳細告知,讓患者做出適當的選擇。
對于告知醫療費用,現在有些醫院已推行了“明白卡”制度,把住院患者每天的醫療項目及費用以卡片形式告知患者。在有關報道中,沒有涉及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是否也實行了這種制度。但從死者家屬結賬時對有關醫療項目及費用的質疑可以推測,醫院起碼沒有很好地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患者家屬。
對于一般合同來說,告知之后,對方的承諾完全可以成為免責事由。但基于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醫生的告知應更大程度地遵守忠實義務。
同是讓人難以接受的天價消費,媒體報道過的一頓幾十萬元的“天價宴席”和“天價醫療費”就有根本的區別。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天價宴席”來說,只要有人愿意去消費,就是合法的,只要它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就是合理的。但對于醫療服務合同來說,醫患雙方之間在醫療知識與醫療信息上嚴重不對稱,醫生的意見對患者的選擇具有很大的指導性,這種指導性的告知如果違反了忠實義務,即便患者做出承諾仍然不能成為醫院免責的事由。
如本案中,患者在住院67天中做的化驗與檢查數目顯然超出了醫療常規,這么多的檢查是否真的做了不得而知,即使是做了,并且在做前已征得患者家屬同意,醫院仍然構成違約。
觀點三
社會發展需要構建新型醫患法律關系
郭曉菊(內鄉縣法院法官):
患者的知情權不被尊重,醫生沒有法律意識,加之醫院管理混亂,自然難以避免一些醫德喪失的醫生渾水摸魚。
在該事件中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如同一個商場,但這個商場的規則是商品的價格和消費項目由經營者來決定,大家看到來了一個富翁,都想撈上一把,不管真的還是假的,需要還是不需要,爭先恐后地往他的“購物車”中塞東西,不想塞出個“中國之最”來。
醫療費過高,老百姓看不起病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很難僅從完善法律方面來解決這一問題,但是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完善法律來規范醫患關系,理順醫療服務中的不合理規則,讓患者自主地把錢花到應該花的地方,而不是任由醫院擺布。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法學界一直存在著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議,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直沒能涉及醫療領域。“天價醫療費”事件再次說明,如果法律仍然把患者排除在消費者之外,醫患雙方的權利失衡可能會愈演愈烈。
新型的醫患法律關系應該在消費合同的框架下構建,形成一種“參與——協商”的模式,重點在于還權于患者,強調醫生的告知義務、患者的知情權和醫療自主權,讓患者成為醫療關系的中心。
醫療合同本身是動態的,醫生對患者的告知也必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醫生要及時地把各種醫療信息告知患者,這樣不但可以平衡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也是醫患之間建立有效醫療服務合同的前提。
在構建這種醫患法律關系后,我們完全可以用合同有關忠實義務的要求去約束醫生的告知行為,對任何夸大患者病情的告知,以及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的違約行為,應讓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醫生忠實告知和患者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再由患者來行使醫療自主權。患者醫療自主權包括患者醫療選擇權和決定權,不但有選擇和決定醫療機構、醫師的權利,還有在醫生的建議下選擇診斷、檢驗、治療或者藥物的權利。
這樣改的道理很簡單,就是改變不合理消費規則,在價格明朗的前提下,讓消費者自己來決定消費項目,這樣的消費才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礎上的公平消費。
“天價醫療費”事件發生后,哈爾濱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成為眾人注目的焦點。
資料圖片
“天價醫療費”事件中患者家屬向記者說出了自己的對醫院收費賬單的疑問。 (來源:大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