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5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近日表示,暫不宜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修改。
據法制日報報道,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實施以來,各方面對該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民事責任的承擔的規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爭議不斷,要求修改該法的呼聲較高。
在今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楊曉碧、于文、林強等413位代表提出的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議案就有13件。
全國人大內司委負責人介紹,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實施以來,成效明顯。但也有些新問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特別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爭論很多。
內務司法委員會為此召開議案領銜代表座談會,與提出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議案的領銜代表和有關部門基本取得共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時間不長,法律條款是否完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賠償規則需要在實踐中總結經驗;與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目前暫不宜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修改,可考慮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適時提出修正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