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副市長、公安局長劉和向市政協委員透露,兩年前在沈陽被取消的外來人口《暫住證》擬在明年恢復。(《新京報》12月14日)
作為全國第一個取消暫住證制度的城市,沈陽在城市公共管理中的率先吃螃蟹,曾被許多人視為具有相當的破冰意義。而今,在時隔不過兩年之后,又擬讓廣受非議的暫住證“死而復生”,如此巨大的反差讓人深思。在城市公共管理日益科學和規范化、各種人為的政策壁壘和制度藩籬被普遍摒棄的今天,人們有理由追問:到底是什么原因,讓城市管理者選擇“舊夢”重拾?它意味著現實的無奈和妥協,還是某種管理困局與決策心病的揭示?
應當說,經過兩年多的無證化管理體驗,沈陽市對取消暫住證制度后的公共治理經驗與心得,是有發言權的。面對兩種截然不同的公共管理思維進行某個層面的比較梳理,并擇其利而行之,這幾乎已是相當多城市管理層的習慣路徑。但必須強調的是,對于一座城市和城市管理決策者而言,事關民生的重大政策興廢抉擇,究竟應遵循何種價值原則進行?是以人為本、以法為綱、以公正為首要準則,還是以管理為本、以公共治理的便捷性和階段效率作衡量標尺?
很遺憾,從現實情況看,沈陽選擇的是后一種治理路徑。按照沈陽市公安局負責人的說法,該市目前治安形勢嚴峻,外來人口作案占沈陽刑事案件發案數的40%~50%。言下之意,因暫住證的取消,帶來了外來人口的管理漏洞,進而導致了治安形勢的惡化。此種“反證”邏輯,人們并不陌生,在早前也曾有意重溫暫住證“舊夢”的鄭州,同樣也是以治安問題作為暫住證“復辟”的說辭。
此種決策思維實在是不堪一駁。且不說暫住證取消與治安形勢嚴峻之間,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聯系,在公共政策制定的法理上,有一個根本性的問題不能回避,那便是,以暫住證為代表的特定群體的身份標識,本身便有嚴重的歧視和權益上的分層傾向,與人本、人性化的公共管理原則南轅北轍,間接成為不平等國民待遇等的制度壁壘。
至于說取消了暫住證制度之后,外地人和沈陽當地人在就業、教育、購房、醫療等方面的不平等依然存在,更不能作為暫住證“復辟”的反證理由。不平等的制度藩籬之存廢,關乎的是憲法原則、社會制度正義、公民權益等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它不需要看下游衍生的公共政策執行效率的“眼色”行事。鑒于公共政策全面的優化覆蓋和執行到位,有一定的時間和程序過渡,因而,對各個領域的權益享有不平等現象,可以逐步施以矯治和校正。沒有人會天真地認為,暫住證制度的廢止便能帶來全社會的權利公平。
說到底,恢復暫住證,是將城市公共管理中的日常技術性困局,加罪于制度變革之上,是典型的惟目的論公共管理思維模式。 (摘自中國青年報;作者:陳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