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6日電 在《財經》雜志2006年年會上,吳敬璉說,收入不平等有兩個可能的來源:一個是機會的不平等,一個是結果的不平等。目前中國社會貧富懸殊,主要來自機會的不平等。但現在好像集中注意的是結果的不平等,于是就要限制國企經理的最高薪酬,對一般的富人征高額稅等等;還動不動就要“向富人開槍”。
中國青年報今日載文指出,即使是對富人課以較高稅收,也決不是向富人開槍。
誠如吳先生所說,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收入不平等。一是機會不平等,二是結果不平等。從治理良好的社會來說,國家有義務、責任,也有能力盡可能為社會創造平等的機會。從目前中國情況來說,機會的平等,遠遠沒有成為可以期待的現實。因此,為了公平正義,首先的問題,就是保證機會公平。
文章指出,機會不平等,結果絕對不會平等,這是不言而喻的事。機會不平等帶來的結果不平等,是缺少正當性的。對此,國家仍然有通過稅收等手段調節的余地。現在的問題是,即使機會平等了,結果卻仍然不一定平等。那么,是不是因為富人是通過平等機會致富的,是合法合理地致富,就不能對他們的財富課稅?
原因十分簡單:富人,不管是合法致富的,還是非法致富的,獲得財產,保有財產,享受財富帶來的榮華富貴,都必須依賴一個至關重要的條件,就是國家法律制度對于秩序和財富安全的保護。富人無論是在獲得財富還是擁有財富的過程中,都得到了國家法律制度和國家機器的有力保護。如果沒有國家的保護,富人不但不能獲得財富,更重要的是,即使獲得了,也不能擁有,其狀況必然是霍布斯所說的“全社會充滿著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即使某些財力雄厚的富人,可以通過私人武裝來保護財富,但是,維護一支私人武裝的成本將是極其高昂的。
建立政府、健全法制、維護國家機器的成本,就是以比私人武裝更低的成本保護社會的安全,保護市場交易。實質上,國家對于人們財產與安全的保護,本來是公共服務,應該是均等化、人人有份、人人平等的。但事實上,從個人實際享有的服務來說,富人與窮人得到的份額有天壤之別。一無所有的赤貧者,可能并沒有享受什么公共服務,沒有耗用公共資源,也沒有什么財富和財產交易秩序需要國家保護;而家財萬貫的富人,則完全依賴于國家力量,才能夠求得其財富的安全。這種情況下,富人占用和耗費了比窮人多得多的公共資源。稅收,就是私人為耗費稀缺的公共資源付出的價格。
文章指出,雖然從正當性來說,應該更加追究機會的平等,但是從稅收公平角度來說,適當地追求結果的公平也沒有錯。不管你的財富是通過平等機會掙來還是不平等掙來,你擁有財富,你就得納稅。要求向富人多征稅,決不是對他們不公平,恰恰是追求更大的社會公平。 (梁發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