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據法制網報道,中國田徑協會日前正式表態:田協對孫英杰的兩年禁賽處罰不會因為法院判決而改變,一旦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批準田協的處罰決定,孫英杰的禁賽處罰就將正式生效。一方面,法院判決孫英杰服用興奮劑乃出于他人陷害,另一方面,田協表態不受法院判決影響。法院判決能否影響業內的處罰?兩者之間是怎樣的關系?為此記者采訪了法律專家。
興奮劑問題實行嚴格責任 法院判決業內處罰兩回事
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馬宏俊告訴記者,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反興奮劑條例,對于服用興奮劑不管原因如何,只要查出服用就要處罰,實行看結果不論原因的嚴格責任原則。而所謂的嚴格責任原則,就是要強化責任者的義務。孫英杰作為資深的運動員,本身應該具有必要的防范服用興奮劑的心理和能力,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應加倍小心自己的飲食。
北京體育大學思想政治理論教學部副主任閻旭峰認為,體育組織不應以法院作出的判決為依據。法院作出的判決是讓被告在全國性報紙上公開道歉并賠償一定的精神撫慰金,但并沒有判決體育協會撤銷對孫英杰的處罰決定。撤銷處罰決定的判決應是一種行政訴訟。
閻旭峰告訴記者,法院判決是依照證據在法律上作出判斷,對于法院來講沒有辦法對什么物質屬于禁止的興奮劑種類作出判斷,也不可能有專家對是否服用興奮劑進行檢測。而體育行業協會的處罰則是依靠專家對尿樣進行檢測而作出決定。如果法院判決完全能夠改變體育組織這種內部處罰的話,那么如果運動員不服,就告到法院,勢必會造成體育行業內部的混亂,影響體育行業競賽的管理。
“其實法院判決和體育界對孫英杰的處罰并沒有關系,它們不是一個問題。”馬宏俊說,“法院對孫英杰服用興奮劑是受人陷害這個事實的認定與其受到處罰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取消孫英杰十運會1萬米銀牌的資格,這是毫無疑義的,是故意服用還是受人陷害只能說是考慮處罰情節輕重的問題。”馬宏俊說。
馬宏俊還告訴記者,如果法院認定的是當時十運會檢測興奮劑的工作人員出了問題,把尿檢的瓶子弄錯了,檢測的不是孫英杰的尿樣,這就直接動搖了對孫英杰的處罰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判決才影響體育組織對孫英杰的處罰。
在馬宏俊看來,法院的判決本身就是對孫英杰的一種救濟。法院判決支持了孫英杰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而對于禁賽的處罰是田管中心要考慮的事情。
“當然孫英杰可以通過啟動申訴程序,拿著法院的判決,進行聽證,而對于能否取消禁賽的處罰,最后還需要田管中心決定。”馬宏俊補充道。
解決糾紛不等于事實認定 是不是陷害仍須拿出證據
多年從事法律研究的學者楊濤告訴記者,孫英杰與于海江打的官司在本質上是一場民事侵權訴訟,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更著重于糾紛的解決,進行“定紛止爭”,而不能過多地糾纏于區分是非。所謂的是非區分往往是在是非涉及到糾紛如何解決時,才首先要區分是非;如果糾紛可以在不區分是非的前提下順利解決,法院就不會刻意去區分是非。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就有一條“自認”規則,也就是雙方對于某一事實并無爭議,那么無須舉出其他證據,法院可以直接采信。
楊濤認為,法院的判決之所以不能直接成為推翻或者減輕對孫英杰實施禁賽的依據,并不是章程沒有作出相關規定,而是在于民事訴訟中的法院判決主要是解決糾紛,因此判決中可能并沒有真正探究真相;而聽證會要解決的是分清是非,是要解決是否存在有人對孫英杰進行投藥以及孫英杰有無過錯的事實,那么,在這個事實的認定中,僅僅有于海江的承認是遠遠不夠的,孫英杰或者于海江還必須拿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事實確實發生了。
“田協的處罰是正確的。”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告訴記者,“法院依靠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采信作出的判決僅僅是一種法律真實。而田聯的處罰需要依靠正確事實認定,經過嚴格的審查。除非法院拿出精確的證據證明客觀事實才能夠影響田聯的處罰。”
(作者: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