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一宗一度引起社會轟動的新聞侵權官司——“人造美女”案進行終審宣判,判決確認廣東某報的新聞報道侵犯了劉某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判令該報登報予以道歉并賠償1萬元的精神賠償。報社一二審官司均敗。
“‘人造美女’想嫁整容醫生,中山一女孩3年花費10多萬元整容12次。”2003年12月18日,廣東某報以整版方式,刊登了一篇人物專訪。該報道稱,吳晶(劉某的化名)從2000年起的3年時間里已連續整容12次,包括:眼睛做過雙眼皮,眼袋也做過;抽過三次脂,隆過鼻子;修過臉型,做過兩次下巴,做過酒窩,還隆過胸……12次整容費用總計10多萬元,其中抽脂和隆胸的費用最多,吳晶認為這些錢花得很值。該報還稱吳晶從小的時候開始就特別愛美,在3歲的時候就立志成為世界上最美的女人……吳晶特別喜歡扮靚,特別喜歡照鏡子,一天最少照100次鏡子,如一天不讓她照鏡子她會很難受。記者問吳晶想嫁個什么樣的人,吳晶回答:“如果可以選擇的話,我想嫁個整容醫生”,原因是:“如果我丈夫是個整容醫生,那我生日時他會送一個手術,萬圣節送我一個手術,情人節還會送我一個手術,結婚紀念日再送我一個手術,那我豈不是變得更美了?”
該報還在顯著位置刊登了兩張劉某的大幅照片,左側照片下配注“整容前,吳晶就是個容貌俏麗的姑娘”,右側照片配注“整容后,吳晶自認為美上加美了!
看過報道,劉某很氣憤。2004年1月7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訴,她認為雖然自己同意記者拍照,但記者不守信,報道也嚴重失實,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劉某稱,自己只是做過4次小的整容手術而不是12次之多。她對“人造美女”稱呼也大為不滿,認為只做了幾次小手術,就是人造美女,心里不能接受。故請求法院確認該報記者汪某的報道構成對自己肖像權、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害;判令該報以同等篇幅刊登道歉聲明,并為自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
據劉某稱,所謂“整容前”的相片,不是她提供給記者的,是記者盜取,此照片原是放在自己桌子上的一張合照。劉某認為,記者汪某私自盜用自己整容之前的照片用于刊登,并違背其承諾,不當使用整容之后的數碼照片而沒有打上任何馬賽克標志,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
一審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訴爭報道侵害了劉某的肖像權。該報不服一審判決,在上訴中提出,為了進行新聞報道而使用劉某肖像屬于合理使用,不存在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違法行為。
中山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報社在對劉某所作的人物專訪并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
法院認為,是否侵害名譽權,關鍵是要看所報道的內容是否失實。所提供的采訪筆記系汪某單方記錄,而且不完整,不能確認是采訪時記錄,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報道的內容是如實按劉某的陳述記錄。由于該報持有錄音資料而拒不提交,可推定劉某主張成立。但報道中關于“人造美女”的稱謂,是對整形后女性形象的特定稱謂,并為社會上普遍接受及媒體廣泛使用,不足以認定帶有歧視性,不構成對劉某名譽權的侵犯。
法院認為,從本案案情分析,報道公開了劉某曾整容及極端愛美等個人信息和私人活動,造成了劉某的隱私被泄露。劉某的照片并未按照本人要求進行過任何技術處理,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致使認識劉某的人可以比較容易辨別出訴爭報道的女主角就是劉某,客觀上造成了劉某隱私被泄露的損害后果,對此記者是有明顯過錯的。該報對該報道未經核實即刊發,故認定訴爭報道構成對劉某隱私權的侵害!(李志金、鄧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