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電(記者 齊彬)中國勞動合同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請立法機關審議,勞動者合法權益履遭侵犯的現狀有望改變。
在今起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田成平在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勞動合同的訂立,是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基礎。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告訴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
為了解決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方可約定試用期,不同性質的工作崗位,試用期也不同,如非技術性崗位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利用勞動者求職時的弱勢地位作出欺詐或者顯失公平行為,草案規定了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等五種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等。
田成平表示,針對目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不夠明確、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得不到經濟補償等問題,草案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設立了嚴格條件;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方面,草案規定,勞動者除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外,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六種情形下,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草案還細化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并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終止無須支付經濟補償的現行制度,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造成勞動關系不穩定的問題,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草案還就加強勞動合同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作出了相應規定,如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或個人對于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舉報有功人員還將得到獎勵。
草案對勞動合同缺乏必備條款、違法約定試用期、違法收取勞動者的財務或者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對勞動者侮辱體罰和強迫勞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行為也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草案對用人單位惡意欠薪、拖欠經濟補償的,除規定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外,還規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賠償金。
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合同履行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草案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在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方面,草案規定,勞動者應當向按月工資標準的兩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