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5日電 法制日報刊發評述文章稱,2005年,中國深入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進一步保障社會公平正義。
死刑核準權的行使,在2005年中國司法領域改革的進程中備受關注。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公開對媒體表示,死刑核準權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死刑是刑罰中最嚴厲的刑種,意味著直接剝奪罪犯的生命。中國1979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后來為了“嚴打”的需要,《人民法院組織法》又將部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就開始針對死刑核準權屬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死刑核準程序的改革,在磕磕絆絆中走過9年歷程,擋在面前的,是最高法院面臨的兩大難題:一是依然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所帶來保持“嚴打”態勢的必要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人員編制的嚴重不足。
中央最終批準直接在最高法院內部增設死刑復核庭的方案,同意增加三個刑事審判庭,增加法官的編制。上述三個刑事審判庭已于今年8月前完成設置,相關負責人也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的人事任命到位開展工作。與此同時,法院系統內部的選調工作業已展開。據悉,此番為準備死刑復核的人員編制將達三四百人。
在準備工作緊鑼密鼓地開展時,200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綱要提出,改革和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落實有關法律的規定和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并制定死刑復核程序的司法解釋。
200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各高級法院在繼續堅持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同時,對案件重要事實和證據問題提出上訴的死刑第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并積極創造條件,在2006年下半年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2005年,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又一亮點是人民陪審員制度全面實施,人民監督員制度等改革試點工作廣泛推進。
2004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隨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頒布了《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開始就人民陪審員的相關工作進行部署籌備。2005年5月1日起,已選任的人民陪審員正式上崗,與法官同權審案。到2005年6月30日,全國已有98%的基層人民法院完成了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確定工作,共確定人民陪審員53881名;92%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完成選任工作,共選任人民陪審員45697名。
探索中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也在逐漸成長。2005年,各省級檢察院、349個分州市級檢察院和2407個縣級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督員試點,占全國檢察院總數的86%。經人大、政協和有關部門推薦,共選任人民監督員18962名。
司法鑒定制度改革,走過了兩年多的立法機關審議和修改歷程,經由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共3次會議的審議,在2005年審議通過并頒布實施,為2005年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寫下閃亮的一筆。
長期以來,中國司法鑒定管理存在的混亂局面,深為公眾詬病。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以高票通過《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從10月1日起,該決定正式施行,同時也意味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再設立鑒定機構。偵查機關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從此,司法鑒定管理混亂的局面宣告終結。
有專家指出,該決定雖然只有18條,但其對妥善解決中國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完善和統一司法鑒定制度,將產生重大影響。
2005年,我國司法機關堅實有力的改革舉措,將在中國法治史上留下亮麗的一筆。(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