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日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嚴重損害第三方利益,有關責任人將受到刑法的懲罰。上市公司高管操縱上市公司,故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第一條規定,在刑法第161條中增加一款,“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根據前款規定,上述行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五條規定,在刑法第169條后增加以下內容:“上市公司的董事、經理明知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包括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以明顯不公允的條件,購買、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務,或者受讓、出讓其他資產的;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出讓其他資產的;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草案對刑法182條也作了修改,對于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除維持刑法原規定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變外,將罰金規定修改為“并處或者單處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加了對于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資產行為的處罰規定。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記者 璩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