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據《新聞晚報》報道,小區電子告示牌開始滾動出洗衣優惠信息、公共走廊張貼出某某快餐店新開張的廣告、小區公共綠地放響音樂健身房做起了促銷活動……目前,有不少小區都存在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公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獲利的現象,在小區樓頂設置大型燈箱廣告牌,商業宣傳活動進入小區,小區里物業用房用來出租等等。這些小區資源利用到底該由誰說了算,誰來管理利用?
公共資源成創收途徑
住宅小區的小區公共位置是小區物業創收的最大“肥肉”這已是物業內部一個普遍的定律,一個小區的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物業最大的收入就是靠廣告。
一家代理小區內廣告的廣告公司表示,一般來說,寫字樓和住宅小區出租一個電梯廣告位的價錢由廣告公司與物管、業委會三方商定,價格彈性很大。如某小區出租一個電梯噴畫廣告位每月收費350元,小區有10座住宅樓,以一個電梯兩個廣告位估算,一年該小區僅電梯噴畫廣告收入近10萬元。另外他們公司正在商談給該小區電梯間出租一個位置擺放一臺專門播放廣告的液晶顯示器,目前洽談的價錢為5萬元/年,預料一年可為該小區進賬超過50萬元,這樣加起來就有60萬元,但這筆錢怎么花,業主也就不得而知了。
收益應歸全體業主
對于小區公共資源創收問題,由于業主對這些資源的歸屬問題不明確,這正好給部分物管公司提供了“鉆空子”的機會。其實,有關法規已作了明確規定:《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補充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規定使用。”
根據上海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配套設施設備歸全體業主所有:(一)物業管理用房;(二)門衛房、電話間、監控室、地面架空層、共用走廊;(三)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非機動車車庫;(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綠化、道路、場地;(五)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或者其他書面形式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六)其他依法歸全體業主所有的設施設備。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分獲取的收益,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業委會缺位難以維權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成為小區維權難的一個最大障礙。業主委員會的缺失,使得小區單個業主喪失對公共部位的使用、收益的“話語權”。在業委會成立之前,小區業主根本無法監督物管的收入和支出。
至于個別業主若要對侵犯小區公共部位提出起訴更是難上加難,由于公共部位具有共有性,需要全體業主或者依法產生的業主大會代表授權,在業委會缺位的情況下,“打官司”將變得非常艱難。(孟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