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7日電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文稱,盡管中國一直比較重視對商業賄賂犯罪的查處,也取得一定的成績,但總體成效并不理想,治理商業賄賂目前面臨四大難題。
近日在中紀委的組織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商務部等部門專門召開“治理商業賄賂座談會”,探討治理商業賄賂的思路。一些與會者調研后做出了上述表述。
一些與會者認為這四大難題表現在:
一是商業賄賂犯罪隱蔽性強,查處難度較大,“出生率”大大高于“死亡率”。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介紹,從辦案實踐看,商業賄賂多采取“一對一”的方式進行,作案時比較隱蔽,而行賄受賄雙方由于均從中攫取了利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會共同隱瞞相關情況,訂立攻守同盟,一般情況下很難突破。
二是現行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給認定和查處商業賄賂犯罪帶來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介紹,在刑事立法方面,現有的刑法對受賄犯罪主體范圍規定過窄。最高人民法院的調查表明,當前賄賂犯罪已向社會多行業多領域蔓延,商業賄賂的形式紛繁多樣,而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對象僅限于財物,無法滿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的需要。
三是偵查管轄上的分工,給懲治商業賄賂帶來一定影響。
按照現行管轄分工,屬于刑法第八章規定的商業賄賂犯罪由檢察機關負責偵查,屬于刑法第三章規定的商業賄賂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這與國際上較為通行的統一的專門機關對賄賂犯罪進行集中懲治的慣例不相符。
四是認識模糊,認為做生意給回扣是行規,不是觸犯法律。
沈德詠分析,從總體看,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商業賄賂案件與人們印象中普遍存在的狀況嚴重不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人們對于商業活動中收受回扣、傭金現象司空見慣,另外,會計制度不健全、現金交易大量發生、假賬現象普遍存在等,也使商業賄賂案件難以被發現。
文章稱,與此同時,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商務部、教育部等相關部門透露,今后一個階段,中國將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完善政策、聯合出擊等多種方式,重拳打擊商業賄賂。
據悉,一個旨在利用法律、行政、黨紀等多種手段遏制商業賄賂行為的“治理商業賄賂辦公室”于近期成立,辦公室主任由中紀委官員直接出任;國家工商總局的“12315”熱線歡迎社會各界利用舉報投訴涉嫌商業賄賂的案件。
而鑒于商業賄賂主要產生在商品的銷售或購買環節,商務部決定通過建立商業信用聯合管理機制,實現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無阻隔信息交換機制,達到懲治商業賄賂的目的。
文章指出,下一步,各級檢察機關在積極開展商業賄賂預防犯罪工作的同時,將運用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和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的能力。
在法院系統,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用好、用足現有的刑罰手段,加大對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制裁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及時研究新情況,并適時制定司法解釋,確保司法標準統一和裁判結果的協調。
同時,相關部門認為,現有的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不足,只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1996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目前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條件已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反商業賄賂法》,以填補法律體系的重大缺陷,應對日益嚴峻的商業賄賂形勢。(胡梅娟 楊柳)